證監會央行聯手 貨幣基金"T+0贖回提現"設上限

6月1日,中國證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隻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於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同時,還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指導意見》即日起正式施行,考慮行業機構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需要一定時間,對改造存量業務額度上限給予1個月過渡期,對改造存量業務墊支模式給予6個月過渡期。

證監會央行聯手 貨幣基金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由於互聯網銷售平臺的介入與推廣,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快速增長,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機構合作,在基金宣傳推介中存在片面強調收益性和便利性,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足等問題,有必要針對貨幣市場基金與互聯網業務融合發展的行業發展新業態做出針對性規定,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同時,在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中存在監管套利現象,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個別基金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有的機構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用於支付的誤導性宣傳等等,不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

針對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上述負責人特別提到,"T+0贖回提現"非法定義務,該業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支付機構通過自有資金或銀行授信資金先行給投資者墊付贖回款,之後再由墊支機構獲取贖回款和相關收益。近年來,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進行誇大性、誤導性宣傳,信息披露不完整,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使投資者忽略貨幣市場基金自身蘊含的投資風險屬性,同時,墊支機構也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市場極端情形下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亟需加以規制。

證監會央行聯手 貨幣基金

在同日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常德鵬介紹,《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三強化、六嚴禁"的原則要求。

二是對"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隻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於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投資者按合同約定的正常贖回不受影響。

三是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四是規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五是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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