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广州案例 ● 第十五期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对生效文书的救济途径,本质上都是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的异议程序。那民诉法同时保存了两种救济方式,是否可以做出“一条路走不通再走另一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下面,请大家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认为张某高某于2011年12月30日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其股权,故于2012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被驳回再审申请。

黄某又于2015年6月5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被驳回诉请。

黄某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焦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请,理由有两个:一是该案已提起再审申请且被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故不能再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审查该诉请;二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距其知道该民事调解书侵害其权益之日,已超过半年,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故亦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审重点以超过半年除斥期间为由,驳回其上诉。

法官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主审法官 陈靖宇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民二庭三级法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条文内容抽象理解:一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以执行异议方式要求中止执行,但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不得再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如果曾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就不得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实际上是两条救济权利应作排他适用。

同时,从民事诉讼法整体原则、基本原则来理解,两种程序本质相同,如重复适用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会影响既判力。

二、如何有效选择两种适用程序?

虽然两个程序在本质上、或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在适用情形、启动难度、诉讼时效存在差别。如原、被告两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意图转移财产,侵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一定会在法院判决后积极履行判决,完成财产转移,案件就不会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而案外人异议是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案外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此时没有执行案件,自然就无法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空白地带进行了有效的填补,案外人(第三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

来源 | 广州中院

编写人 陈靖宇 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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