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排他適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廣州案例 ● 第十五期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均是對生效文書的救濟途徑,本質上都是案外人(第三人)對生效判決的異議程序。那民訴法同時保存了兩種救濟方式,是否可以做出“一條路走不通再走另一條”的選擇?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下面,請大家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黃某認為張某高某於2011年12月30日於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侵害了其股權,故於2012年4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該民事調解書,被駁回再審申請。

黃某又於2015年6月5日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該民事調解書,被駁回訴請。

黃某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

焦點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排他適用?

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請,理由有兩個:一是該案已提起再審申請且被裁定不予受理再審申請,故不能再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審查該訴請;二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距其知道該民事調解書侵害其權益之日,已超過半年,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故亦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審重點以超過半年除斥期間為由,駁回其上訴。

法官說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主審法官 陳靖宇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 民二庭三級法官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排他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條文內容抽象理解:一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可以以執行異議方式要求中止執行,但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後,不得再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另一方面,如果曾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就不得再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實際上是兩條救濟權利應作排他適用。

同時,從民事訴訟法整體原則、基本原則來理解,兩種程序本質相同,如重複適用則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也會影響既判力。

二、如何有效選擇兩種適用程序?

雖然兩個程序在本質上、或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在適用情形、啟動難度、訴訟時效存在差別。如原、被告兩人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意圖轉移財產,侵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一定會在法院判決後積極履行判決,完成財產轉移,案件就不會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而案外人異議是案件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案外人進行權利救濟的途徑,此時沒有執行案件,自然就無法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就對案外人權利救濟的空白地帶進行了有效的填補,案外人(第三人)在進行權利救濟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程序。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人 陳靖宇 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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