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有規定,單位歇業期間,員工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員工發放工資。
單位歇業期間的工資標準:
單位歇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不少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單位歇業期間也是有工資的,工資的標準就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歇業期間的勞動合同:
1、單位歇業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強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這裡要區別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經濟補償金是一倍的工資,經濟賠償金是2倍的工資。
單位歇業期間不發工資的處理:
單位歇業期間勞動者是可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發放的,對於不發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採取的措施:
1、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是對勞動關係進行監察的一個組織,可以對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2、向當地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一些勞動爭議在民事訴訟前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後,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勞動仲裁機構和民事訴訟是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機構。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歇業期間也是有工資可以領的,但是單位歇業期間的工資標準是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的。如果單位歇業期間不給員工發工資,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那麼員工可以採取合法手段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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