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董磊
身份证号:4123261985xxxx5755
性别:男
年龄:33
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太平乡南黄楼村刘堂75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1223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18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判决:一、被告董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20493.72元,剩余贷款本金14814.36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4321.24元,本金20493.72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董磊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董磊抵押的车牌号为豫N3Q98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184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董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20493.72元,剩余贷款本金14814.36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4321.24元,本金20493.72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董磊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董磊抵押的车牌号为豫N3Q98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23(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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