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聂江伟
身份证号:4102231981xxxx8015
性别:男
年龄:37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聂家村二组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20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4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田娟申请执行被告聂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判决:一、被告聂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娟货款13255元及利息(以13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944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聂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娟货款13255元及利息(以13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23(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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