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關注|央行、公安部……31個部門出手,已婚、未婚的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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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婚姻本該是一份神聖莊重的承諾,但如今很多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惜在婚姻關係上弄虛作假。

為了獲得優惠房貸利率,有人花80元錢辦一張假離婚證;為了在拆遷中獲得更高的補償,有人和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閃電結婚。

現在,這些“套路”將受到31個國家部門的聯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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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包括人民銀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發改委在內的31個國家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提出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這也意味著,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證件證明,或者帶著偽造證件辦理結婚、離婚,將會在應聘國家公職人員,出任金融機構高管以及申請貸款、補貼等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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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失信面臨懲罰

我們注意到,此次出臺的備忘錄顯示,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

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

(三)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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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31個部門將互相配合,實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於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嚴重失信名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衛計委等部門將協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受到14條懲罰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錄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成為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監高”,申請授信貸款時將被提供審慎性參考。此外,失信當事人在行業評優、申請海關認證和政府採購資質、申請補貼資金支持方面也會受到限制。

“假離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靠弄虛作假結婚的案例並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離婚證,以逃避貸款、買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於市場傳言上海市將於當年9月出臺更嚴厲的樓市調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離婚”的熱潮,甚至出現夫妻有說有笑地辦理離婚的奇觀。

8月29日,上海徐彙區民政局離婚登記處不得不臨時封閉,之後採取了“限號”辦理的臨時手段。

確實,上述新政策並沒有針對這類“假離婚”的限制措施,但這並不代表“假離婚”就可以為所欲為。隨著為買房辦理“假離婚”的現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應出臺措施,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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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北京“317樓市調控新政”發佈後,一些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辦法也出現了。對此,有關部門出臺“認房又認貸”政策,堵住了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途徑。

一週之後的3月24日,央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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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即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出臺的房產搖號新政當中要求:離婚未滿三年的,不列入剛需優先搖號序列。

堵住“假離婚”的口子,還有一些“技術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銀行甚至將側面對離婚家庭進行諸如水、電、煤、電話、寬帶等出賬信息的調查。該行人士表示:

“事實離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賬單情況有可能會發生異動,賬單戶主也有可能換人。”

此外銀行還可能會從申請人住所的小區物業、居委、鄰居那裡進行側面求證,判斷“離婚”的夫婦是否還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離婚”存在法律風險

通過“假離婚”“假結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據現代快報報道,2013年,江蘇省高院民一庭發佈關於“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對於發現假離婚、簽訂陰陽合同、借名買房、違規購買保障房等規避政策的行為,準確認定真實的交易關係,依法裁判。

對於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後因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

我們發現,近年來假離婚、假結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數不勝數。

北京青年報4月1日報道了這樣一起假結婚受害的案例。

60歲的張某是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王某則是通州區某村村民。二人認識不久,王某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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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張某在拆遷之前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在婚後也未共同生活。張某稱,在拆遷完成後,王某並沒有依約為他辦理北京戶口還要離婚。於是,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44歲的李某因孩子上學問題與妻子王某商議假離婚,把名下的兩套北京房產過戶到王某名下以便購買學區房。但在買房後,王某拒絕復婚。李某因此將王某訴至法院,希望能要回離婚協議中分走的兩套房產。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開庭,李某撤訴,但王某認為對方隱匿了鉅額財產,提起反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對於假離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簽署補充協議來規避“假離婚”風險是不可行的,法院不會採納這種二人私下的協議。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華分析認為,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離婚就是離婚。”

胡新華說道,以往有不少為了買房“假離婚”的夫妻反悔後又到法院起訴。但根據法律規定,人身關係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則不予撤銷。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

就算夫妻在離婚時簽署了“假離婚”協議,法院也不會採納,“這樣的協議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無法獲得法定認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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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逄輝

智想明天·政務新媒體運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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