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员工想要离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那么对于员工的离职申请,公司有没有权利不批准呢?
有的,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了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双方约定了脱密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因此,约定了脱密期的劳动者,在脱密期没有届满之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其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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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的两种情况,对于员工的离职申请,用人单位都必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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