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員工想要離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那麼對於員工的離職申請,公司有沒有權利不批准呢?
有的,主要有下面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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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約定了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還未屆滿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
如果勞動者強行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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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約定了脫密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因此,約定了脫密期的勞動者,在脫密期沒有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其辭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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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的兩種情況,對於員工的離職申請,用人單位都必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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