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保護國、附庸國、勢力範圍、租界、殖民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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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了不少的國際法知識,接下來我會從國際法角度嘗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領土的空間模型圖

(其中紅色實線為領海基線)


領土,是指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地球的特定的部分。這是國際法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領土處於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之下,既是國家主權的對象,也是國家行使權力的空間範圍,也就是說國家對領土擁有統治權和所有權;另一方面,領土是地球上的特定部分,它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土地,也包括特定的水域和空間,當然,不可能包括地球以外的空間。所以,領土是由領陸、領水、領空及底土四個部分組成,其中,領陸是國家領土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一個國家不可能沒有領陸,但是可以沒有領水。


當代典型的被保護國

(上右為安道爾,上左為摩納哥,下為列支敦士登)


保護國和附庸國都屬於附屬國。只對內政有自主權,而對外關係全部或者大部分受到他國控制的國家,被稱為是附庸國。控制這個國家外交的國家被稱為“宗主國”,對附庸國享有的權利被稱為“宗主權”。而保護國,嚴格說來,應該被稱為“被保護國”,是指根據條約,將本國重要的對外事務交由一個強國處理,使兩國形成了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保護國對被保護國的權力被稱為“保護權”。附庸國和被保護國這兩種從屬於其他國家的附屬國的形成,多是因為封建統治殘餘,或者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壓力形成的。在當今社會只有,極個別的存在,比如說,摩納哥安道爾共和國受西班牙和法國的保護,列支敦士登公國受瑞士的保護,摩納哥受法國的保護。


世紀大角逐時,英俄在波斯的勢力範圍


勢力範圍,是指在帝國主義形成以後,在瓜分殖民地過程中採取的一種瓜分方式。最早是在1885年柏林會議上形成的瓜分非洲的一個基本原則。後來逐漸成為帝國主義國家為了保證在某個地區的優先權或者獨佔地位,某個國家單獨迫使該地區的國家或者政府簽訂某種不平等條約,以保證該帝國主義國家在這一地區的利益;或者帝國主義列強之間訂立條約或者建立某種默契相互承認對方的勢力範圍。如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全部淪為某一個帝國主義國家的勢力範圍,那麼通常這個國家就可能成為了這個帝國主義國家的附庸國或者被保護國,甚至在事實上成為殖民地。當然,如果是成為附庸國或者被保護國,這個國家或地區在名義上也許還擁有主權,但這個主權沒有你太大實質意義。如果某個國家或地區的不同部分成為多個帝國主義強國的勢力範圍,那麼這個國家可能成為半殖民地社會。例如歷史上的波斯就成為英國和俄國之間的緩衝地區,北部屬於俄國勢力範圍,南部屬於英國勢力範圍。當然勢力範圍這個概念,不屬於現代國際法的基本概念。


清末民國時期的天津租界地圖


租界,是指兩個國家簽訂租地或者租借條約後,在其中某個國家領土上擁有行政自治權和領事裁判權的另一個國家設立的合法的外國人居住地。當然,在世界歷史中由於租界在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被認為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所特有的。歷史上中國、日本、伊朗等國家都有租界的存在。租界的存在嚴重侵犯了租界所在國的領土主權的完整。再加上租借所擁有的行政自治權和領事裁判權,也嚴重損害了租界所在國的司法主權。


1914年殖民地形勢圖


殖民地,原本是指在荒無人煙的土地上進行移民墾殖的活動,後來逐漸演變為一個國家在其所征服的國家或者地區,建立的移民居留地。隨著航海大發現,殖民地開始專門指那些領土被侵佔、主權和獨立喪失,在政治和經濟上,被其他強國所控制支配的國家或者地區。換句話說,殖民地,就是那些沒有獨立權力,完全受宗主國控制,並承受宗主國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奴役的國家和地區。所以某種意義上,殖民地也包括了被保護國和附庸國等國際法意義上的附屬國。當然,和勢力範圍類似,殖民地也並不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概念。

以上就是領土、保護國、附庸國、勢力範圍、租界、殖民地等概念的區分及相互聯繫,希望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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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國家享有主權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所有主權的土地。

保護國與附庸國嚴格意義上差別不大,都是宗主國在其勢力範圍內的從屬國,在外交軍事上依附於宗主國,並且主權受到宗主國影響。

勢力範圍:指一個大國通過軍事政治經濟,或者通過霸權所能影響的範圍之內的所有國家,稱之為該國的勢力範圍。勢力範圍內的國家不一定是附庸國,也有獨立主權國家,但是國家政策受影響程度取決於該大國。

租界:其實就是通過購買等手段,在一些地區獲得特權地位的半殖民地。

殖民地:母國對其享有軍事外交立法的所有權利,與領土不同,母國不需要對殖民地的臣民負責。這也是為什麼歐洲殖民帝國很少把殖民地轉化為領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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