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保护国、附庸国、势力范围、租界、殖民地有什么区别?

用户5547789917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不少的国际法知识,接下来我会从国际法角度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领土的空间模型图

(其中红色实线为领海基线)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的部分。这是国际法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说国家对领土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另一方面,领土是地球上的特定部分,它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土地,也包括特定的水域和空间,当然,不可能包括地球以外的空间。所以,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四个部分组成,其中,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领陆,但是可以没有领水。


当代典型的被保护国

(上右为安道尔,上左为摩纳哥,下为列支敦士登)


保护国和附庸国都属于附属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而对外关系全部或者大部分受到他国控制的国家,被称为是附庸国。控制这个国家外交的国家被称为“宗主国”,对附庸国享有的权利被称为“宗主权”。而保护国,严格说来,应该被称为“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使两国形成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保护国对被保护国的权力被称为“保护权”。附庸国和被保护国这两种从属于其他国家的附属国的形成,多是因为封建统治残余,或者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压力形成的。在当今社会只有,极个别的存在,比如说,摩纳哥安道尔共和国受西班牙和法国的保护,列支敦士登公国受瑞士的保护,摩纳哥受法国的保护。


世纪大角逐时,英俄在波斯的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在帝国主义形成以后,在瓜分殖民地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瓜分方式。最早是在1885年柏林会议上形成的瓜分非洲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逐渐成为帝国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在某个地区的优先权或者独占地位,某个国家单独迫使该地区的国家或者政府签订某种不平等条约,以保证该帝国主义国家在这一地区的利益;或者帝国主义列强之间订立条约或者建立某种默契相互承认对方的势力范围。如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沦为某一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势力范围,那么通常这个国家就可能成为了这个帝国主义国家的附庸国或者被保护国,甚至在事实上成为殖民地。当然,如果是成为附庸国或者被保护国,这个国家或地区在名义上也许还拥有主权,但这个主权没有你太大实质意义。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部分成为多个帝国主义强国的势力范围,那么这个国家可能成为半殖民地社会。例如历史上的波斯就成为英国和俄国之间的缓冲地区,北部属于俄国势力范围,南部属于英国势力范围。当然势力范围这个概念,不属于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清末民国时期的天津租界地图


租界,是指两个国家签订租地或者租借条约后,在其中某个国家领土上拥有行政自治权和领事裁判权的另一个国家设立的合法的外国人居住地。当然,在世界历史中由于租界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被认为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特有的。历史上中国、日本、伊朗等国家都有租界的存在。租界的存在严重侵犯了租界所在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再加上租借所拥有的行政自治权和领事裁判权,也严重损害了租界所在国的司法主权。


1914年殖民地形势图


殖民地,原本是指在荒无人烟的土地上进行移民垦殖的活动,后来逐渐演变为一个国家在其所征服的国家或者地区,建立的移民居留地。随着航海大发现,殖民地开始专门指那些领土被侵占、主权和独立丧失,在政治和经济上,被其他强国所控制支配的国家或者地区。换句话说,殖民地,就是那些没有独立权力,完全受宗主国控制,并承受宗主国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奴役的国家和地区。所以某种意义上,殖民地也包括了被保护国和附庸国等国际法意义上的附属国。当然,和势力范围类似,殖民地也并不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以上就是领土、保护国、附庸国、势力范围、租界、殖民地等概念的区分及相互联系,希望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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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国家享有主权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有主权的土地。

保护国与附庸国严格意义上差别不大,都是宗主国在其势力范围内的从属国,在外交军事上依附于宗主国,并且主权受到宗主国影响。

势力范围:指一个大国通过军事政治经济,或者通过霸权所能影响的范围之内的所有国家,称之为该国的势力范围。势力范围内的国家不一定是附庸国,也有独立主权国家,但是国家政策受影响程度取决于该大国。

租界:其实就是通过购买等手段,在一些地区获得特权地位的半殖民地。

殖民地:母国对其享有军事外交立法的所有权利,与领土不同,母国不需要对殖民地的臣民负责。这也是为什么欧洲殖民帝国很少把殖民地转化为领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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