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垣縣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長垣縣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長垣縣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5日

長垣縣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推進我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交通信用歸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文明交通素質,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2018年度長垣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及常住人口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不文明交通失信行為的信用管理。

外地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在長垣縣域內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參照使用本管理辦法,並依照程序向其所轄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信用信息移交和共享,全面推進並大力實施跨地區聯合懲戒。

二、實施主體

本辦法由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和公安局牽頭,會同宣傳部、文明辦、教體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人行、各保險公司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公安局負責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為信息和人像識別系統記錄行人闖紅燈信息,並作為“黑名單”整理上傳至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負責整理彙總,將“黑名單”信息與相關部門政務共享;宣傳部、文明辦、教體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人行、各保險公司等部門負責實施聯合懲戒。

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垣縣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信息歸集

按照文明交通信用行為失信嚴重程度將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交通失信行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一)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

2.收到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後,超過六個月不繳納罰款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不構成醉駕的;

4.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被記6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被記滿12分的;

6.一年內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闖紅燈累計達5次以上的;

7.一年內現場查處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人像識別系統記錄行人闖紅燈累計達5次以上的;

8.駕駛逾期未檢驗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二)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1.因醉酒駕駛、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刑罰的;

2.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後,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4.駕駛已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六個月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6.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7.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8.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或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一個年檢週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達3次以上的;

9.一年內現場查處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人像識別系統記錄行人闖紅燈累計達10次以上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後,企圖幫助逃避法律追究,提供虛擬證據、證言的;

11.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偽造交通事故現場的;

12.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3.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4.被吊銷駕駛證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歸集一般交通失信行為和嚴重交通失信行為信息,採取接口導入、直接上傳等方式及時、準確、完整的將信息上傳至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四、信息應用

按照交通失信行為等級,對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人,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外,統一組織對其進行信用警示教育;對嚴重交通失信行為人,宣傳部、文明辦、教體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人行、各保險公司等部門將行為人文明交通信用與評優評先、績效考核、個人信貸等掛鉤,及時查詢相關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交通失信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

宣傳部在評選“孝親敬老模範”、“最美長垣人”等先進人物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榮譽審核是否授予的重要參考依據。(宣傳部負責)

文明辦在評選“身邊好人”、“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榮譽審核是否授予的重要參考依據。(文明辦負責)

教體局在評選“優秀教師”等榮譽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榮譽審核是否授予的重要參考依據。(教體局負責)

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是否錄用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人社局負責)

交通運輸局在駕駛人申請辦理道路運輸、旅遊客運、出租營運等資格證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審核辦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交通運輸局負責)

各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人行負責)

各保險公司在對機動車輛保險時,對投保機動車有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保險費率上浮5%。(各保險公司負責)

五、異議處理

行為人對文明交通失信行為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核查申請,對確實有誤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正,在公安局相關係統和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刪除有誤記錄,將申請人從失信行為記錄中移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受理核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申請人。

六、信用修復

交通失信記錄自縣公安局將失信行為記錄上傳至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失信記錄的有效期為1年;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交通失信記錄在系統中自動修復。

提前修覆信用記錄需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上報縣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並及時將結果反饋申請人。

鼓勵被列入交通失信的行為人通過以下措施對交通失信行為進行修復。

(一)對連續3個月無闖紅燈行為的行為人,經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確認後可對一般交通失信記錄予以修復。

(二)對3個月內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滿15個小時的,經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確認後可對一般交通失信記錄予以修復。

(三)對有見義勇為等重大立功表現被縣級以上表彰的,經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確認後,可對一般交通失信和嚴重交通失信記錄予以修復。

七、保障措施

(一)認真負責,提升工作效率。公安局應明確專人做好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和人像識別行人闖紅燈信息的認定記錄工作,確保信息準確、完整;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應完善系統設置,做好系統對接,提升工作效率。

(二)部門聯動,加強溝通配合。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和公安局要做好牽頭組織,加強與各有關單位的溝通配合,明晰職責,明確分工,確保對被列入嚴重交通失信的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並定期向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上報聯合懲戒進展情況。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各有關單位應通過發放宣傳彩頁、電子熒屏播放、電視廣播宣傳等形式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文明交通行為信用管理辦法順利實施,在全縣營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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