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立業,這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
中國人對家有著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感,而這種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依賴於房子來實現,畢竟感情是人與人之間交流的產物,而家則是這種感情的一種寄託和載體。
每一個家庭都希望至少能有一套房子可供居住,有些人的房子甚至是祖傳了不知道多少年了,不知多少代人在這些房子裡出生,經歷了他們的人生的風雨春秋。
但是,當隨著社會建設腳步的加快,許多地方的房子都面臨這被徵收的可能。
房子一旦被徵收,很多人就沒有房子住了。無家可歸,該怎麼辦?
政府給出了兩種方案:一種是現金補償,一種是房屋產權調換,也就是提供安置房。
不同項目的拆遷,所提供的補償方案也是不同的,有的只有現金補償,有的只有提供安置房,而有的是兩種方案綜合使用。
其中,提供安置房是大部分的拆遷項目常用的補償方式。
安置房有這麼幾個特點:
1、質量比較有保證,作為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安置房,質量一般會好一點;
2、升值潛力比較大,安置房一般來說配套設施會相對完善;
3、房屋價值較高,安置房雖然普遍是戶型適中的房屋,但是原房屋與安置房的比例一般是1:1.1——1:1.5之間,也就是說,安置房一般會比原房屋較大一些。
總體而言,安置房的性價比會相對高一些。
安置房的性價比雖然高,但是並不代表大家都喜歡安置房,有些人其實更傾向於把房子換成錢,然後去買自己更加心儀的房子。所以,總有一些人在拿到安置房之後,便準備將自己的房子出售出去。
但是卻又很多業主心裡都在疑惑,這安置房可以出售嗎?
有兩種觀點對此針鋒相對: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些房子是政府特地建給安置戶的,安置戶如果不住在這裡,那建這些房子的意義在哪裡?所以,地方政府自然會對這些房屋的買賣進行一定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認為,既然這是政府補償給安置戶的房子,那房子就應該是安置戶的。安置戶想要自由處置自己的房子,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
針對於此,我國的政策特地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方案:安置房在安置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五年內不得進行買賣。
這個方案正式確認了一點,那就是: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它的買賣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這個限制就是安置戶取得房屋產權證5年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安置房的目的能夠得到價值的實現,也是為了避免一些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每一次的拆遷,所涉及安置戶數量都不會太少,這些人如果沒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在戶籍等方面的管理上會比較麻煩一些。
而且,一般情況下,安置房拿到產權證的時間跨度都會比較長,安置戶如果在拿到產權證之前出售房屋,那以後可能會帶來一定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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