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一“武瘋子”持刀刺傷妻舅被強制醫療

興國一“武瘋子”持刀刺傷妻舅被強制醫療

興國一“武瘋子”持刀刺傷妻舅被強制醫療

近年來,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引發了人們的強烈關注。近日,由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強制醫療申請的李某故意殺人案,法院經審理決定對被申請人李某強制醫療。

案 情 回 顧

被申請人李某認為妻舅付某挑撥了其與妻子之間的關係,造成夫妻關係不和,並且認為付某利用邪教中的“下禪告”控制其身體和思想,在無形中監視其一舉一動,遂對付某心生怨恨。

2017年5月14日16時許,李某飲酒後隨身攜帶了一把水果刀外出,見付某的小轎車停放在某商店門口,遂產生了殺死付某,後自殺的想法。接著李某進入商店內,用水果刀朝付某的腹部刺殺了一刀,後又用水果刀朝自己大腿處刺了一刀,之後李某被現場群眾制止並報警。經鑑定,被害人付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患病期,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強制醫療的對象】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強制醫療程序的申請和決定】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 【檢察院的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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