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照顧媽老二贍養爸老三全不管?父親去世,母親把子女告上法庭

中國舊社會有句老話叫“養兒防老”,人丁興旺便不愁贍養問題。然而,現實生活往往更不如意。不久前,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糾紛案——61歲的母親帶著一紙“分家協議”,將3名親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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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分家協議”,規定贍養義務

考慮“百年”後的遺產合理分配問題,父母早早安排好子女的贍養工作——大兒子負責贍養母親,二兒子負責贍養父親,小女兒出嫁可以不管……可是,當父親去世,二兒子掏空家底將其風光大葬後,母親也“賴”上了他。

這樣的一幕,真實地發生在邵陽縣長陽鋪鎮的一個農村家庭。如今,大哥賭氣不管、小妹“沒有義務”,出完父親喪葬費的二兒子陳意風又將面臨重病母親的贍養問題。索性,他也狠心不想管。於是,61歲的母親帶著一紙“分家協議”將三個子女全告上法庭。

陳意風口中的“贍養分工”到底是什麼?這個家庭經歷了怎樣的故事?翻開庭審當日的記錄,事情還得從6年前的一份“分家協議”說起。

2012年,考慮到兩個兒子都已成家,組建了小家庭。女兒陳玲(化名)也已經成年,遲早要嫁出去。陳意風的父母叫來子女,召開了一個緊急家庭會議。

“當時父親擔心他們去世後,我們三兄妹會因為遺產問題導致糾紛,所以打算事先安排好。”陳意風回憶,父親提議起草一份“分家協議”,除了將家裡所有的錢財和土地進行分配外,還明確規定了二老的贍養責任分工。

陳意風說,對父親起草的“分家協議”,當時三兄妹和母親都沒有異議。所以,自此後,他盡心盡力照顧著父親,直至2015年6月,父親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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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協議”的部分內容。

為父親風光大葬,二兒子負債累累

“這些年,照顧父親花費的錢不少,直到他去世,我都想著要讓他體面一些。”陳意風說,根據全家人簽訂的“分家協議”,自己承擔了父親喪葬事情的全部費用,七七八八加起來花費了近10萬元。

儘管欠下鉅額債務,但兌現完協議裡的承諾後,陳意風依然對生活抱有期待。之後,夫妻倆開始卯足勁掙錢還債養家。殊不知,還不到半年,又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母親王碧麗因舊病復發住院,生活幾乎不能自理。

“按理來說,輪到大哥全權負責老孃生病的事情,可這下老孃又反悔了!”陳意風說,母親不僅不接受大兒子的照顧,還指明瞭要跟自己住,“真不知道是我太有孝心,還是她太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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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為何堅持不給大兒子“添麻煩”

原來,自從老伴去世後,王碧麗並沒有按照“分家協議”的要求,住到大兒子陳飛家裡,而是寧可一個人住在鄉間老宅,過著獨居的生活。

本以為自己可以照顧好自己,可直到2016年初,舊病復發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才開始考慮需要子女照顧的問題。按“分家協議”的規定,王碧麗由陳飛照顧,其贍養費和醫療費也應該由陳飛獨自承擔。可她卻直接否定了這個決定,執意要求和二兒子住到一起。

2009年,王碧麗曾看中隔壁村的“兒媳婦”,委託親戚給大兒子陳飛做媒。誰知,陳飛不但不見面,還不顧全家反對,偷偷和現任妻子結了婚。這事,當時讓王碧麗感到很沒面子。多次爭執後,母子關係徹底鬧崩。

“我結婚的時候,她也沒有承擔過任何費用。”陳飛說,儘管如此,多年以來,自己卻很想和母親和好,無奈母親脾氣太差,經常說不上兩句話就又要吵架了。但對於“分家協議”的規定,自己並沒有推脫。

可是,如今王碧麗執意要跟二兒子過,不領大兒子的“好意”。王碧麗說,“我知道二兒子很不容易,但是親戚們都說‘分家協議’是可以推翻的,我不想跟大兒子過”。

而對母親的說法,陳意風很無奈:“我已經傾盡全力贍養了父親,沒理由現在又要我一個人贍養母親。”

就這樣,王碧麗淪落到無人照顧的田地。一惱火,她乾脆將三個子女全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決由陳意風贍養自己,由陳飛和陳玲承擔贍養費用。至於醫藥費,則由三個子女共同承擔。

最終,考慮到王碧麗本人意願,邵陽縣人民法院經過多次調解,最終讓三個子女達成一致意見——陳意風同意照顧母親,陳飛每個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並且承擔母親醫藥費的一半,而陳意風和陳玲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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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簽訂協議不代表可以逃避責任

孫金剛(湖南天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現實中,很多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仍然存在封建思想,尤其是農村地區,如“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無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兒子不論是否分家,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係,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不過,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也就是說,在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確實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法律是允許的。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親或母親,當父母提出其他贍養要求,其他子女也無法免除贍養義務。

所以,從本案中來看,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即使全家人簽訂了“分家協議”,陳飛和陳意風也按照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並不能完全免除陳意風和陳玲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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