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赠与约定,离婚时可以主张无效吗

生活视角 | 夫妻婚内赠与约定,离婚时可以主张无效吗作者 : 张国栋律师

文 | 张国栋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夫妻俩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离婚,当时房子、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但为了5岁孩子的成长,夫妻俩在2014年复婚。婚内约定,女方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为条件将房子赠予男方,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同时还约定,如果二人因各种原因离婚,房子只能转让给孩子,不得转让於其他人。可是婚后几年,丈夫仍然长期家暴、没有尽到妥善经营家庭的的义务。最近他们在闹离婚,女方想把房子要回来,但是房产证上已经把男方的名字加上了。那么这个时候房子所有权归属于谁呢?

本案中涉及的婚内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但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1、女方书面约定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为条件将房子赠与男方,完成过户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否依据《合同法》附义务赠与合同条款撤销赠与。2、夫妻离婚时,书面约定房子所有权仅归属于孩子,对于这种附条件赠与当事人能否撤消。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离婚时女方能否撤消赠与,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赠与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情况,受《婚姻法》第19条约束,即便没有过户登记也不能够随意撤消。原因在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是对《物权法》第9条的变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范畴。另外,从《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已经过户登记的房产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因此,本案中,离婚前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夫妻之间完成了赠与,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女方是无法撤销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女方在婚内构成附义务赠与,二人在婚内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女方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将房子赠予男方,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种赠与的实现是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条件的,尤其对于男方,更要尽到妥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如果男方家暴、没有尽到维护夫妻家庭义务,在离婚时,依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女方可以男方未妥善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为由撤销房产赠与。即便房产已经过户登记,依旧可以撤销赠与。

本人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从《婚姻法》第9条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将一方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但是我们也该看到,该条文中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约定并没有附有任何条件或义务。而本案中,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女方赠与男方房产是以维护夫妻家庭关系为条件的,所以简单套用《婚姻法》第9条,似乎不妥。

不过可能也会有人质疑:按照你的逻辑,如果没书面约定的或者当事人没明确表示的,那就是不附条件或义务的赠与,如果纸面约定或当事人明确表示的,那就是附条件或义务赠与,这未免有点滑稽!夫妻之间相互赠与,不都是本着维护夫妻家庭关系为目的的嘛,和有没有书面约定没有必然关系!

这个观点本人不能苟同,夫妻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可能出于多种目的,维系家庭关系仅是其中一种可能,也有可能存在一方为躲避婚前债务而转移财产于配偶一方,或者一方婚内举债,将另一方婚前财产做抵押担保而需要暂时将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等情况。所以,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当事人明确表示,那么仅靠日常生活经验去判断个案赠与的目的,这种将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判案的依据是不妥当的!但是本案中,书面约定的赠与义务非常明确的,一方不妥善履行义务,婚姻关系解除时,赠与方那就可以依照《合同法》撤消赠与。

当然,可能还有人会认为本案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已完成登记,那么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撤消赠与请求。不过仔细研读条文,我们能够知道,该条文所说的“赠与”是不附任何条件或义务的,而且是一方将房产100%份额赠与另一方的情况。这和本案中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因此也不能简单套用司法解释!

我们接着看第二个问题,解除婚姻关系时,房产是否按照婚约内定必须过户给孩子,当事人能否撤消。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这个情况也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离婚时可以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因为《婚姻法》19条中,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并不包含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孩子赠与的情况,所有这种情况不能受本条文约束。同时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内容,所以,这类问题可以受《合同法》调整,即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当事人可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离婚不能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本案中,孩子受赠房产以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为主要生效条件,属于附条件赠与。即如果夫妻离婚,则房子所有权归属于孩子。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从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上看,这是夫妻双方出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孩子成长之目的而设立。婚姻法是调整家庭内部人身及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此协议中赠与财产关系并非独立,依附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存在,故具有较强的身份关系属性。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第4条不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条款,即离婚后,女方不能撤销对孩子的房屋赠与。

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婚姻关系解除时,女方可撤销对男方的房产赠与,同时,按照婚内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属于孩子,当事人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情况,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多人基于不同立场,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但是《婚姻法》总则中第2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性规定,对分则具体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有明确夫妻婚内约定的前提下,本文从保护妇女及孩子利益的角度去重新审视个案,一方面是尊重夫妻双方婚内约定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与目的的。(完)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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