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结算协议确定的造价偏高、违法、无效,实属徒劳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57号,审判长王 涛,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包方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协议确定双方已完工程价款数额为80718476.43元,原审予以认定。佳和房产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结算协议确定造价80718476.43元明显高估,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第46条,结算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原审根据结算协议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80718476.43元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能否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问题。

2016年11月20日,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代理人张焕喜就案涉工程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协议中,双方除约定了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的内容外,还确定了已完工程价款为80718476.43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佳和房产公司履行了以房抵款的部分合同义务。本院认为,首先,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以协议的形式对案涉工程价款及还款方式进行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佳和房产公司主张万嘉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次,佳和房产公司自愿在上述协议上签章,之后又实际履行部分合同内容,表明其认可上述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而在万嘉建筑公司起诉后,佳和房产公司又主张上述协议关于案涉工程量的计算数额过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次,佳和房产公司虽依据甘肃省庆阳市同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结算书主张案涉工程价款数额过高,违反了公平、平等、互利互惠、自愿的原则,但该结算书系佳和房产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对该结算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二审判决以双方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佳和房产公司主张,其与万嘉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不得私下另行签订违反施工合同的协议的约定。本院认为,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付款事项进行约定,而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双方采用的是可调价款,即在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等事项存在的情形下,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故佳和房产公司与万嘉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进行适当变更,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有之意,并未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故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佳和房产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主张结算协议确定的造价偏高违法无效,实属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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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结算协议确定的造价偏高、违法、无效,实属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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