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2000年7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维修改造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维修改造施工任务交由A公司承包施工,并约定了维修改造内容、日期、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双方义务和责任及违约责任。

2000年8月8日,A公司与丁某、佘某订立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委派丁某、佘某为该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项目经理,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即丁某、佘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合同订立后,丁某、佘某以A公司名义于2000年7月10日向B公司缴纳了2万元施工承包押金后,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经B公司验收后,丁某、佘某于2001年1月18日以A公司名义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51538.6元,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在多番催促下支付了105700元。

丁某、佘某认为B 公司支付的105700元属于违约金部分,应该另外支付工程款251518.6元和违约金985890.71元。

B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他们认为丁某、佘某借用了A公司的资质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借用资质的合同无效,发包人B公司只需在欠付工程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说法。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双方因此一直僵持不下,丁某、佘某于是到大鲲律所寻求律师帮助。

接受丁某、佘某委托后,大鲲律所民事诉讼团队确定了主办律师、诉讼方案,并准备好材料,2016年3月18日,丁某、佘某诉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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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佘某认为::

B公司与丁某、佘某之间的债务未约定清楚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B公司每年支付的款项,应当先清偿欠付的利息。也就是B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只有超过违约金部分才能作为偿还工程款的本金,但B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偿还违约金,故不能抵扣工程款本金。

因此,丁某、佘某向法院诉求B光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1518.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8589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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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认为:

首先,总工程价款的付款对象是A公司,并非丁某、佘某,无需向丁某、佘某支付工程款。

其次,丁某、佘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丁某、佘某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B公司主张权利,B公司作为发包人,只需在欠付工程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说法。

最后,即使丁某、佘某是A公司在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B公司是发包人,丁某、佘某借用了A公司的资质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借用资质的合同无效,同样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说法。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维修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A公司与丁某、佘某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原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价款为未支付的150518.6元。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关于工程价款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其与A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B公司不仅要支付工程款本金,还需支付违约金,故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和违约金。

现结合B公司拖欠工程价款时间较长,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公平、诚信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拖欠工程款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按此计算为281469.78元,即B公司总共需支付丁某、佘某本金和违约金共计431988.38元。

《承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1、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处理的前提,主要看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建筑工程本身质量合格,或者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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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照其约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

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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