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你需要在什么时候,起诉《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刘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刘某房屋被拆除,刘某亦领取了协议书约定全部款项及奖励金。


2017年4月27日,刘某以其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存在强迫逼迁等行为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你需要在什么时候,起诉《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刘某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4月27日方才诉至法院,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六个月内起诉的起诉期限,因此,直接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诉请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应如何确定?


一、从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路径出发


首先,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亦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从受案范围角度考量,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其次,案件发生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被废止)


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2016年4月28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4月27日起诉,仍在2年起诉期限范围之内,二审法院即采用了这种观点。


最后,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将上述的第四十一条的2年起诉期限,改为了1年起诉期限。


即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刘某2016年4月28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4月27日起诉,也仍在起诉期限范围之内。


二、从确认之诉的路径出发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诉的分类出发,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无效的权利,属于确认之诉,该权利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虽然二审法院未对该观点作出回应,但笔者更倾向于这一种观点。


你需要在什么时候,起诉《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耿宝建法官主审的(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案件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请求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以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而该案件首先审查了行政行为不具有无效情形后,又对起诉期限做出了说明。可见,一般而言,在适当时间内,着重对行政协议无效情形的实质性审查的基础上,诉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并不受起诉期限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但就行政协议是否适用起诉期限问题,亦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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