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指「鴻茅藥酒」是毒酒遭跨省抓捕的法律分析

醫生指「鴻茅藥酒」是毒酒遭跨省抓捕的法律分析

事件回顧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在“美篇”發佈《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稱,“鴻毛藥酒”廣告誇大療效等。

雖然文章的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都是“鴻毛藥酒”,但因“鴻毛藥酒”與“鴻茅藥酒”僅一字之差,並且文章中附有關於鴻茅藥酒違規廣告的通報和新聞報道的截圖,該文被認為是將矛頭指向了鴻茅藥酒。

2017年12月27日,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員工木某報案。

隨後,涼城警方從“美篇”所隸屬的公司調取了譚秦東的註冊ID號和手機號。

2018年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信譽、商品聲譽罪,將譚秦東從廣州的家中帶走,次日譚秦東被刑事拘留。

今年1月25日,經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譚秦東。

目前,該案已被移送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醫生指「鴻茅藥酒」是毒酒遭跨省抓捕的法律分析

譚秦東是否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為損害商品聲譽罪。

是否存在捏造行為

“捏造”是一個帶有強烈褒貶色彩的詞彙,通常理解為行為人出於惡意故意虛構事實,換而言之,譚醫生如果夠罪必須存在故意捏造行為。

據媒體報道,譚醫生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權威雜誌或網站上查詢,關於鴻茅國藥公司的描述部分轉自公開的報道,有可能並非譚醫生自行“捏造”。

是否存在虛偽事實

至於譚醫生的網帖內容是否屬於“虛偽事實”,需要進行實驗驗證和科學判斷。

也許有人對譚醫生網帖標題中的“毒藥”二字很在意,因為原文中“毒藥”二字並不帶引號,將“鴻茅藥酒”定性為毒藥,是否是虛偽事實?

公開資料顯示,鴻茅藥酒所含成分包括制何首烏、檳榔、白酒。輿論認為,國家食藥監管理局明確了何首烏對肝臟的毒性,多次下文規範保健食品和藥品中的何首烏用量,而檳榔和酒精更是世衛組織公佈的一類致癌物。含有毒成分,就可認定為毒藥?

筆者認為,“是藥三分毒”,應當通過專業機構綜合鑑定“鴻茅藥酒”對人體的損害程度,才能得出是否是“毒藥”的結論。

另外,中文詞彙語意豐富,必須要結合具體的語境來科學判斷,“毒藥”一詞早已生活化,很多時候都只是調侃,語義早已超出生理的範疇。不能僅僅因為譚醫生原文標題中“毒藥”二字未帶引號就定性為存在虛偽事實。

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侵犯商品聲譽犯罪成立需要有“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以及其與譚醫生的網帖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鴻茅藥酒報案稱因譚醫生文章造成140萬餘元的損失,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本罪立案標準是直接經濟損失50萬。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相關部門應當是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從而認定譚某涉罪的。

據媒體報道,譚醫生文章的點擊量只有2000餘次,傳播範圍極其有限。那些經銷商果真都是因為看到譚某的這篇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一家經銷商網絡布全國的公司,正常情況下也都會有經銷商退貨的情況發生。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另外,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藥,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不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眾都有質疑和吐槽的權利。法律雖然保護合法的商品聲譽,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質量和功效進行探討或批評。評價商品與損害商譽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僅僅因為在網絡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公眾會質疑是否符合法律的良善品格和立法意旨。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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