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為特殊公務員,現從公務員辭職,依五年不得考公務員,還可以考老師嗎?

毒舞巫鴉

應該非常明確的說:不可以!

從問題所闡述的事實來看,很明顯此類人是被從公務員隊伍中辭退的。有可能已經涉嫌違規違紀。凡是曾經違規違紀而被處罰過的人,一律不允許再考入教師隊伍。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民應該感謝一代又一代的中共中央領導, 是他們勤政、幹練、明智、熱血,把中國又一步步引向強盛,把人民一步步引向富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嘔心瀝血。

特別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懼困難,不畏列強,不受影響,不忘初心,堅定不依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發展道路。紮紮實實搞建設,穩穩當當謀變革,經濟建設、科技教育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這些年,國家大力投資教育,強化教師隊伍,各地區、各學校大力引進優秀人才,逐步使得教師隊伍呈現出“高文憑、高水平、高品德”的情況。

現在很多地區,除了那些免費師範生和師範類研究生等,其它的一般師範類本科生報考教師,已經難度很大,錄取率較低了。至於曾經被處分過的,根本就不允許報考教師。


海洋高考調研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錄用公務員,應當發佈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按照第八十一條、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公務員錄取後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期限為一年至五年,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同時,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相應辭職條款。

如果確有“公務員辭職,五年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規定,應該屬於地方性設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公務員法》中沒有明確的類似限制條款。

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將教師隊伍建設放到了極端重要的戰略地位。要求“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其中,特殊公職人員不是公務員,也不是特殊公務員,教師是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法》,教師有《教師法》,都規定了不同身份的不同屬性。

從“強化保障”來看,那就是真正實現“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同時,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也同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但是,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和“改革性津貼補貼”等利好卻不同步。簡單來講,在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劃,公務員每年一般不少於15個月工資,而教師一般只有12個月工資待遇。這就造成了為什麼,教師考公務員的多,而公務員考教師的少。

最後回到正題,在一般情況下,公務員辭職後重新考教師,或者公務員辭職後考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教師法》都是可以的。另外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教師、或者公務員招考,都不得超過30歲,有三支一扶經歷人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相應會放寬年齡限制;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最低服務期限一般是三年到六年。


一萬句

教師現在還並未成為公務員,現在國家只是將教師定位於國家公職人員,即使成為公務員辭職五年也可以報考公務員,老師等。

在公務員考試中,不得報考公務員關於辭職的問題中,很多招考簡章中規定被辭退的公務員五年內不能再次報考,並沒有說辭職的公務員不可以考。



公務員辭職是可以報考教師的,現在有些地方規定在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教師,但是辭職之後是可以報考的。在大多數地方公務員還是可以在職報考教師的,沒有必要辭職再考。


東愛雨公考

公務員辭職,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走,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允許辭職後是可以再考公務員的!你說的五年不允許考公務員是被辭退後,辭退和辭職不是一個概念。如果你想考老師首先要辭職被批准。

一、公務員如何申請辭職

公務員和事業編或者在企業不同,想辭職必須提交申請,經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才允許你辭職。一般來說沒有特殊原因是不願意你辭職的,特別是鄉鎮公務員,本來人就少,我有個同事,都辭了四年多了,始終沒被批准。一般你遞交了辭職申請後,領導會跟你談話,讓你老實工作!不會讓輕易走!

二、如何破解五年內公務員不讓辭職

雖然公務員五年內不允許辭職,但是可以允許借調和提拔,如果你業務乾的好,是很容易被借調到上級部門的!當然跨區域調動也是允許的,只要兩邊都同意。雖然國家提出教師按照公職人員對待,但並沒有說以後老師就是公務員,不過老師待遇會提高是肯定的!每個行業有每個行業的苦衷,你羨慕老師好,其實老師也在羨慕你!

辭職須慎重,老兄!


一枝一葉總關情

在職公務員一般在試用期滿之後是可以考教師或者事業單位,具體要求得看具體的招考公告。

如果你有教師資格證,符合要求後你可以調動的,無需再考。這種允許調動順序為: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全額撥款——參公管理——行政編公務員。但是不能逆向調動。我們這邊的政策是可以的。

建議等公告下來後仔細看一下要求或者給招考單位打電話問一下哦。一般是如下所示,不過還需要根據具體的地區和單位來確定:


1、政審通過,人事錄用,報到後一年試用期未滿,可以選擇中止錄用,錄用自動取消,可以參加其他編制考試,檔案掛靠。

2、試用期滿,正式錄用,身份明確,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一般5年),不能報考。

3、正式錄用,服務年限(一般5年)滿,可以報考,考錄後以調動形式辦理。

不管如何,都儘量爭取原單位同意。

大多數都是老師去考公務員,很少聽到公務員考老師,樓主決定考老師,就努力加油吧。


土木娃

首先我對題主這個問題有些疑問,目前我知道很多地方規定辭退後五年內不能考公務員,並沒有說辭職後不能考公務員。



首先解釋公務員辭退:辭退公務員,是指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政行為。辭退的直接結果是解除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公務員有以下情形會被辭退: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辭退是被動離職,是公務員本身工作不合格或者違紀違規等情況造成的結果,並非主觀離職,所以被辭退五年不能考我覺得更多作為懲戒措施,完全可以理解。



那麼辭職是什麼情況?

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提出,並經過任免機關批准,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係,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

這裡強調了本人意願,可能性很多,家庭啊,收入啊,工作氛圍啊等等因素的訴求造成,並非本人工作不合格,或者違紀違規。

這種情況下,重新考公務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我瞭解許多地方政策也是允許的。



好,回到問題!

首先,教師是作為特殊公務員,大部分表現在待遇和地位上,職能並沒有變化。

隨著制度的完善,我認為如果是因為有違師德,違紀等情況出現,不但可以辭退,還可以像醫生律師一樣取消職業資格,限定時間不準進入教師行業都可能。

而辭職則不同,還是可以重新考試進入其他學校,或者考公務員的。


羊毛圍爐夜話


首先,教師只是公職人員,還不是特殊的公務員。雖然《意見》中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但還遠遠未達到公務員的行列。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公務員一定是公職人員,但公職人員不一定是公務員。

其次,在現實生活中,公務員辭職下海經商是常有聽說。但公務員辭職考取教師職位,還真的沒聽說過。

畢竟如果在公職人員中劃分等級的話,公務員無疑是屬於最頂層,而教師可以說是屬於最末尾。人往高處走,這個道理誰都懂的。我們倒是經常看到很多教師去考取公務員。

最後,題主所說的“依五年不得考公務員”的情況,是國家針對已經被辭退的公務員,而不是主動辭職的公務員。這是兩碼事。況且,前面已經說了,教師不是公務員,也不屬於有這個範疇。至於考取教師,一般只要年滿十八週歲,已考取教師資格證,符合當地報考教師條件的,都可以考取教師。


師者道

其實,大家對教師成為“公務員‘’這事,都理解錯了,是大家的一廂情願的想法。

教師一直以來,都是公職人員,不是公務員。

這次重申教師是公職人員,也不是公務員。是為了新時代情況下,監察法的實施,更好的定位教師的身份角色。

以前,紀檢委管理教師,抓教師的違紀違規問題,有點不倫不類。因為紀委主要管黨員和公務員。

現在新成立的監察委,監管所有公職人員。教師作為公職人員,就在監察委監管範圍之列。


歪哥浪四方

教師不符合報考的條件如下:

1.受過黨紀、行政處分尚未解除處分的。

2.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接受調查審查的。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正在被立案審查的。

4.曾因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考試違紀5年以內的。

5.曾被開除公職的。

6.現役軍人。

7.聘用後即與相關人員構成迴避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楚雄中公教育

您好

首先解釋公務員辭退:辭退公務員,是指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政行為。辭退的直接結果是解除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公務員有以下情形會被辭退: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辭退是被動離職,是公務員本身工作不合格或者違紀違規等情況造成的結果,並非主觀離職,所以被辭退五年不能考我覺得更多作為懲戒措施,完全可以理解。

應該是不能報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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