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說執行」開著轎車,還到法院哭窮的“老賴”

4月18日,我院執行局來了一位不一樣的被執行人,隨即,執行局整個辦公區域變得“熱鬧”起來,不斷傳出其謾罵、耍賴、敲打桌子的聲音,這到底怎麼回事?原來,被執行人楊某是來法院“哭窮”來了。


被執行人楊某因民間借貸糾紛,成為我院被執行人後,執行法官要求其到法院主動申報財產,未曾想楊某來到法院後,不僅在執行局大聲吵鬧,辱罵執行法官,還拒絕申報財產,謊稱自己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實際上,執行幹警通過查控平臺,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輛豐田小轎車,但是狡猾的被執行人就是拒絕交出車輛。

「述說執行」開著轎車,還到法院哭窮的“老賴”

在多次勸說無果後,楊某依然視藐視法律權威,拒絕依法進行財產申報,執行幹警決定依法對其拘留。

「述說執行」開著轎車,還到法院哭窮的“老賴”

在送往拘留所的途中,楊某意識到法律並非“紙老虎”,法律權威不容挑戰,主動向執行幹警承認錯誤,請求法院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主動交代了自己名下車輛的停放位置。

原來,楊某因得知自己成為法院被執行人後,雖懼怕法院的強制執行力,但又不願放棄舒適的生活,還想出行均靠駕車代步。這不,18日上午被通知到我院,竟駕車來到法院,將車輛停放在法院背後的隱蔽角落,然後才到法院“哭窮”,謊稱自己無財產。

「述說執行」開著轎車,還到法院哭窮的“老賴”

在楊某帶著被執行幹警順利將其名下的車輛扣回法院後,執行幹警從有利於整個案子順利執行的角度出發,決定給他一個悔過的機會,但要求楊某寫下還款計劃,保證將會按期履行執行義務。

「述說執行」開著轎車,還到法院哭窮的“老賴”

嵩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供稿:林亞榮

審核:李榮文

長按二維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