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公訴案件時間用完了,再退公安補偵合法嗎?

手機用戶6829136517

不合法。

舉例說明:“強仔”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內未能審結,檢察院可以延長15天,之後因“強仔”不認罪,本案事實不清,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公安會用最長1個月的時間把檢察院提出的問題補查清楚,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仍然會用剛才所講的最長1.5個月的時間再次審查,發現仍然達不到起訴條件,還需要補充證據,於是再次列出提綱退回公安補查;公安仍舊是1個月的補查期限,之後再次移送起訴;檢察院這時還是會有最後一個最長1.5個月的審查時間,審查後非常“頭疼”的發現應該補充的證據沒有補充到,而該證據又直接決定著“強仔”是否構成犯罪。這時,怎麼辦?還有退查的機會嗎?沒有了。如果再退查就成了“此恨綿綿無絕期”了,另外,也於法無據。

這個時候,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做出不起訴決定。嫌疑人如果在押,就要立即釋放。當然,這個不起訴是存疑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而做出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安繼續偵查,什麼時候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了,還是可以提起公訴的。

這麼規定的意義,一是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更好保障嫌疑人的權利;二是合理合法並及時做出處理決定,避免案件無休止的拖延;三是留有餘地,一旦查獲了“強仔”的有罪證據,仍然要行使打擊犯罪、提起公訴的權利的。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看了其他幾位朋友的回答,說的都不錯,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我就補充談幾點吧。

第一,關於該題的答案是無法簡單的用合法與不合法來回答的。題主稱“檢察院審查公訴案件時間用完了”,是本次審查起訴期限用完,還是法律規定的所有可以延長或者變相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手段均已用盡未知。

第二,常態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通常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為一個半月

第三,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方式。主要有:

  •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有漏罪未偵查等情形時,檢察機關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當然,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以兩次為限。此為檢察機關合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主要方式;

  • 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根據刑訴法規定,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鑑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即如果存在要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情形時,鑑定期限亦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四,司法實踐中也時常存在檢察機關通過退偵的方式來變相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情形,但退偵行為只要不超過兩次,要將這種方式歸結為違法是很難的。這主要是由於司法實踐的客觀情形決定的:

1.案情重大、複雜,法定的一個半月審查起訴期根本不夠用也是客觀存在的。對於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犯罪行為種類、次數繁雜,要在一個半月的審查期限內完成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核,審查報告、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的撰寫、審批、簽發等工作往往顯得捉襟見肘。同時,在案件多的地區,檢察人員還在同時辦理著其他案件,各種非業務工作的事務繁雜。因此通過退補延長審查期限實乃無奈之舉。

2.要證明檢察機關是通過退偵來變相延長審查期限難度很大。

首先,法律規定,是否退偵的決定權由檢察機關掌握;其次,退偵後也並非一定要獲得有關的證據;最後,檢察人員也不會承認自己就是通過退偵來變相延長審查期限。

總之,如果檢察人員在退偵兩次後還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種低極錯誤我相信在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可能發生。通過變相延長審查期限而搞所謂的退偵,要認定為違法是極難的



法門律匠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退補兩次,退補完畢的案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的,重新計算審限。見下面的計算公式: 檢察機關最長審查起訴期限為1.5個月(第一次審查,含延長的0.5個月)+1個月(第一次退補)+1.5個月(第二次審查,含延長的0.5個月)+1個月(第二次退補)+1.5個月(第三次審查,含延長的0.5個月)=6.5個月


天馬行空23978233

首先這個問題的問法不是很合適。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案件審查完畢後,如果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就會在法定期限內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如果補查兩次後,仍然達不到起訴標準,就會由檢察機關做存疑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

所以,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的依據是案件事實和證據,而不是時間。


平安是福4761543133240

自己親身經歷,我一共從被抓到一審宣判,一共1年11個月,同監的殺人犯一審二審,高院複合都完成了,我們還沒有判,檢察院退,法院退,一直補,最後判了三年,下牢以後減刑時間都不夠了,早判早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