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企業商業賄賂亂象,暗藏涉稅風險

醫藥企業商業賄賂亂象,暗藏涉稅風險

引言:2017年12月,因涉嫌以“會務費”的形式向諸多醫生行賄,中美上海施貴寶製藥有限公司和泰凌醫藥信息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先後收到上海市工商局開具的罰單。自2013年葛蘭素史克行賄事件之後,醫藥企業商業賄賂問題再次引發大眾關注。在我國醫藥不分家,院方對藥品使用有決定權的情況下,醫藥企業會選擇以各種形式對醫生等主體進行賄賂,而這些進行賄賂的成本,一方面通過“高開”藥品的增值稅發票為消化這些成本留下的空間,另一方面這部分成本被轉移到藥品經銷商,並主要由他們來行賄和實現藥品交易。因此,在這種藥品流通的模式下隱藏著巨大的涉稅風險。

一、醫藥行業商業賄賂亂象愈演愈烈

實務中,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主要集中在醫療設備、藥品、醫用耗材的採購和使用三個領域。醫藥企業作為商業賄賂的中的行賄方,其行賄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直接給予現金、代金券等;2、賬外支付回扣;3、附贈;4、以合法名義進行捐贈;5、其他形式等。根據商務部針對商業賄賂的調查,藥品回扣形式的商業賄賂每年損害公共資產約為7.72億元,佔醫藥行業全年稅收的16%。

隨著近年來醫藥企業實施商業賄賂被查處的案例越來越多,背後暴露出來問題是醫藥企業在發票管理及憑證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其中虛開發票、設立CSO逃稅以及購買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稅款是最為典型的幾種涉稅風險。

二、兩票制下藥企商業賄賂伴隨著巨大的涉稅風險

“兩票制”實施以後,多票改為兩票背後隱含的監管邏輯是,國家將監管的主要對象由藥品流通環節的代理商轉移到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在兩票制下是開出“第一票”的責任主體,也成為發票監管的主要對象。

因此,在“兩票制”下,由於“誰開票誰負責”的歸責原則,為了規避發票風險,藥品生產企業通過“高開”發票支付給代理商(或稱為CSO),並由這些CSO主要負責去實施過票或者商業賄賂行為。在此過程中,所暴露出的涉稅風險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

(一)經銷商(CSO)為製藥企業及為自己虛開發票

在新的政策背景下,部分經銷商(CSO)企業賬目中的進項項目相對單一,在稅收繳納方面,只繳納6%的增值稅,其和製藥企業之間發生的業務往來中,制定的價格呈現隨意性特點。這些第三方服務公司大多數是按銷售產品比例向製藥企業開具發票,然後製藥企業向其支付費用。也因此,第三方服務公司為製藥企業開出了大量“市場服務費”“技術諮詢費”和“推廣費”等名目的發票。更有甚者,有一部分CSO為通過虛假訂單、虛假入庫,偽造虛假購銷,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之,不管是哪種形式的虛開都很難藏身,虛開發票行為必將給相關責任主體帶來嚴重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二)經銷商(CSO)非法利用核定徵收逃稅

(三)購買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稅款涉及虛開發票風險

對於一部分經銷商,他們較為常用的商業賄賂方式是通過召開虛假學術會議,從餐廳、飯店購買“會務費”發票,並在其公司財務系統報銷相應金額進行套現,經銷商的醫藥代表再將其套現所得現金用於臨床醫生的用藥獎勵等違反醫藥代表行為準則的操作。另外,鉅額加油票、過路過橋費、諮詢費等都成為了部分經銷商套取賄賂現金的手段。無論如何,上述購買購買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稅的行為構成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界定的虛開發票行為,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另外,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這些發票所形成的支出數據也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從而引發稅局對相關經銷商的調查。

三、醫藥企業如何預防商業賄賂及相關涉稅風險

(一)藥品生產企業如何預防

1、加強經銷商資信審核預防虛開發票風險

為了避免下游經銷商出現稅收違反行為從而影響生產企業,建議藥品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資信審核,主要是(1)審核其公司責任形式和股東背景,避免選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合作對象;(2)審核經銷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避免選擇將核定徵收企業作為合作對象;(3)除個別偏遠地區之外,儘量避免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作對象,儘可能要求經銷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加強經銷商商業賄賂風險排查

3、銷售費用核查

近年來很多醫藥企業在上市過程中被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注最多的就是大額的銷售費用問題,企業如不能自證清白則被相關部門認為存在商業賄賂的可能性就大增,從而影響企業的上市。因此,在銷售費用方面藥品生產企業應該重點核查(1)對大額銷售費用記賬憑證及其原始憑證的抽查,確認銷售費用均為正常業務經營支出;(2)核查銷售費用明細,重點審查銷售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以及獲取的發票是否真實有效;(3)對“會務費”、“學術推廣費”等科目進行重點核查,獲取學術會議的相關信息,核查相關費用的憑證及單據。

4、合法折扣情況核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據此,折扣是一種合法的競爭手段。作為藥品生產企業如給予經銷商銷售折扣的應該定期核查相關的折扣,重點從稅務管理上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1)是否有相應的合同條款約定作為支付折扣和佣金的依據;(2)折扣額是否已在發票上與銷售額一併註明;(3)折扣是否已經相應的進行了會計入賬處理;(4)折扣支付情況是否留存了相應銀行付款憑證(5)非現金轉賬的佣金是否進行了稅前扣除,佣金金額是否超過收入金額的5%。

(二)醫藥銷售企業如何預防

1、推進向合規銷售模式轉變

2

、規範發票及憑證的審核與管理

在業務推廣方面,對於會議費,除了保留髮票外,應當留存反應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參會人員、議程、現場照片、簽到表等反應會議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文件,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對相關憑證的收集和管理,要杜絕購買發票抵扣稅款的行為發生。

結語:隨著我國醫療管理法制體系的完善,醫藥企業實施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將越來越重,與商業賄賂相伴相生的更是嚴重的涉稅風險。對於醫藥企業來講,必須認識到在目前的藥品監管以及稅收監管環境下,再維持以前的依靠行賄賣藥的模式必將遭到市場的淘汰和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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