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補交社保時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在哪裡開?

白雪3011

你也沒說清楚你需要補繳的是城鎮職工?還是城鄉社保?我看你說的是城鎮職工,也就按職工說吧。職工社保補繳比較難些。



現在社保各地已經不允許補繳,哪麼你提的補繳納社保的證明就沒什麼用,但個例除外。

離開單位個人補繳。

2016年,人社部發布了《人力資源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對一些特殊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養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做出了一些規定。對跨省(市,自治區)轉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一些特殊規定。

其中有一條就是:轉移中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三年以上的含三年,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

1.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

2.勞動仲裁委。

以上兩家任何一家出具的有法律效力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文件。

在單位工作,企業未給職工參保,漏繳職工養老保險單補繳社保的辦法。

用人單位應帶以下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養老保險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完稅證明。


補保時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登記。

社會保險法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由社保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共限期繳納或補足。


隨風的往事123

從問題的描述我只能猜測,可能是題主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遇到了原參保地有一次性繳費超過3年的問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文,第四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是建立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的。但是,現實中往往有許多用人單位沒有自用工時起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當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而審計部門是在對用工單位或社保經辦構審計繳納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審計時,可能會發現,用工單位應繳而未繳社會保險。以上行為都需要對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做出鑑定再進行裁(判)決或處罰。

因此,如果勞動者是通過上述辦法而進行了養老保險的補繳,那麼上述做出裁(判)決的部門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關係證明。這份證明也許會在為勞動者辦理補繳手續的時候出具給社保經辦機構,若沒有,勞動者也可以持當時的法律判決文書,去找相應的單位開具勞動關係證明。

以上,希望能幫到你。

如有不同意見,也歡迎跟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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