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法院首次調解行政處罰訴訟案件

張家界新聞網5月27日訊 (通訊員 唐麗君 王婷)5月25日,慈利縣人民法院首次採用調解方式,審結一起工商行政處罰案件。據悉,這是該縣首例調解結案的行政處罰訴訟案件。

2月12日,被告慈利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作出慈食藥工質監處字[201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原告河南某三輪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至慈利縣某摩托車行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LZX200ZH-22的正三輪摩托車不合格數量為1臺,貨值金額為13130元。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原告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在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內,按接近3倍罰款39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對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所調查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處罰金額的合法性均無異議,請求考慮原告積極整改、經營不景氣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罰。

在審理過程中,慈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向被告慈利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支付貨值金額的2倍即26260元罰款。協議簽訂後,該公司表示將自覺履行罰款義務。

2015年5月1日修改後生效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此前,僅規定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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