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偷吃一块面包被辞退,法院认定企业可以这么做!

案情——

麻x松、陈x青系家乐福公司超市员工,某日,他们在工作时间吃了一块面包,但不是吃销售中的食物。后,家乐福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他俩的劳动合同。

两人均认为,家乐福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家乐福公司则主张麻x松、陈x青在工作时间偷吃了家乐福公司用于出售的食物(面包),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家乐福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判决——

法院综合分析家乐福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其一,询问笔录和违章违纪单记录了麻x松、陈x青食用超市食物的情况,特别是在询问笔录中,两人均认可具有偷吃公司面包的行为并认可他们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其二,《员工手册》已经两人签字认可,该手册虽无证据证明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其三,《员工手册》第14章第5条“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第5.1.4.7款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第15章第3条第3.1.2款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麻x松、陈x青偷吃家乐福公司面包行为虽然价值不高,但考虑到家乐福公司作为大型零售企业对售货员工的管理难度及严格管理的必要性,其《员工手册》不计财物价值,将所有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并无不妥。其四,《致工会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家乐福公司解除与麻x松、陈x青劳动关系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因此,原审认定家乐福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麻x松、陈x青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依法应予以维持。

案号:(2016)粤03民终12261、1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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