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无罪被撤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BBC中文网2018年2月23日报道,颇受欢迎的著名脱口秀主持人周立波(下称“周先生”) 于2017年1月19日凌晨在纽约长岛驾车时因 “蛇行”及 “开车时讲手机” 被警察拦下,根据新华社取得的警方公报,警察在车上搜出一只枪套、一把手枪以及两袋冰毒。

当时车上还有一名乘客,两人当场被捕,被以非法持有管制药物、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枪枝等罪名检控。据此有人评论周先生可能要面临不少刑罚,形势似乎对周先生颇为不利。

但最近根据东网2018年5月25日报道,该案经过十次庭审, 法庭表示初步接受周立波方面提出的警方证据违法的撤案动议, 6月4日将对此动议进行审理。法庭认为, 周立波英语能力未达正常交流程度, 当时警员取证过程存在问题。

同时世界日报2018年5月25日报道,纽约检方未能证明警方搜车经被告同意, 批准「排除证据」, 枪枝与毒品等证据无法在庭审呈堂。若检方无法在6月4日上诉成功,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将可能被撤销。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这显然对周先生是非常有利的。本案中纽约警方搜查周先生汽车的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周立波无罪被撤案的法律分析

一、搜查必须要有搜查令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保证在有合理理由,并且附有对搜查之地點和扣押之人或物品描述清楚的誓章证据支持,法庭才能签发搜查令。这是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免受政府的不合理侵犯。在司法实践中,纽约州的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被告嫌疑人,而最高法院则倾向于支持政府检控一方。

为了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益和法律的有效执行之间取得平衡,在纽约,如要法院签发一份有效的搜查令,政府检方通常必须证明其搜查具有合理的理由,某地很有可能有犯罪证据或违禁品存在。

该证明的要求低于排除合理怀疑,但又高于仅仅是怀疑或基于直觉的想法或预感。而嫌疑人如要主张上述第四修正案中的保护隐私权利,他必须证明在搜查的地点或扣押的物品中,具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

比如在街上巡逻的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不能使用热感应器,来确定嫌疑人是否在家中使用加热灯来种植大麻,也不能使用能透视墙壁的雷达手电筒来查看嫌疑人的仓库,因为嫌疑人在这些地方可能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

当然,如果嫌疑人不能证明具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他就不能去质疑搜查的合法性,以及质疑因该搜查而发现的令其有罪的证据。

周立波无罪被撤案的法律分析

比如盗车人在偷盗的汽车里就不具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他因此就不能质疑搜查其汽车的合法性。然而,如果盗车人把偷盗的汽车锁进了其家中的车库,那么此时他的汽车及车库就具有了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他就可以质疑对此搜查的合法性。即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一般情况下,搜查必须要有法庭搜查令才能进行。

二.不需要搜查令的搜查

在美国没有搜查令进行搜查本身是违宪的,但也有许多例外情况,比如边境搜查、汽车搜查、同意搜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搜查等。周先生案件中就直接涉及汽车搜查和同意搜查的问题。对于汽车搜查,在美国许多州,如果警方事先取得了车主的自愿同意,在没有搜查令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警方也可以对汽车或某人进行搜查,但纽约州不是这样。

三.汽车搜查

由于汽车常在公共大街上行驶,汽车内部也时常清晰可见,同时其也受到美国州级法律的广泛规管,汽车里的可期待隐私权益的重要性目前在降低。

1.截停汽车的理由

根据判例法 People v Robinson(2001)和People v Cantor (1975),纽约警方如要截停一辆汽车,该车必须要有交通违规或者必须有合理怀疑该车有犯罪行为。当然,即使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比如不使用转向灯、超速行驶、危险变道等,此时警察就有合理的理由截停汽车。随意的凭感觉拦截汽车,警察就是违宪的。

同时,只要警察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车内有违禁品或者有犯罪证据,即使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搜查也是合法的。在合理地相信车内可能有武器时,警察为了自身安全甚至可对被搜查人或逮捕人的周围附近进行搜查。

周立波无罪被撤案的法律分析

2.何为合理理由?

一般而言,如果汽车的占有人被发现持有违禁品,比如注射器、子弹或他穿有子弹织成的背心,此时就存在合理理由,警察就可以搜查整部汽车是否有藏有枪支或毒品。一旦发现合理理由,搜查汽车的每个部位,包括后部行李箱和任何可能隐藏违禁品的封闭容器也都是合法的,也包括搜查属于司机或乘客自身物品的手袋和钱包。

3.车内乘客有隐私权吗?

对乘客而言,如果汽车因交通违规而被警方截停后,即使是警方违法搜查汽车而发现的犯罪证据,此时该非法获取的证据同样可对乘客提出检控。因为法庭不再适用自动权利规则,乘客不能证明他在嫌疑人司机的车内,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这就是在本案中乘客最初也遭到检控的原因。当然,乘客有权质疑截停汽车的合法性,但即使是合法乘车,乘客此时也不能主张警方对汽车的搜查为非法。

但对于车主而言,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却要排除适用,因为车主对其汽车具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当然,如果乘客能够证明他的行李袋中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那么此时他也可以质疑在汽车内对其行李袋的搜查是否合法。因此在本案中,周先生就有权质疑警方对其汽车搜查的合法性,而乘客在一般情况下就没有这项权利。

三、同意搜查

在美国许多州,如果警方事先取得了对某地或某范围内有控制权的人之自愿同意,即使在没有搜查令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警方也可以对某人或某地进行搜查,但纽约州不是这样。

在请求同意搜查之前,纽约警察必须事先要有怀疑,被告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有犯罪迹象。该怀疑的程度低于合理怀疑,通常是观察到某人的行为或者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可靠信息,某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

尽管警方在提出请求搜查时,可以不告知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和自由离开,但嫌疑人自身此时有权不回答警方的问题并随意离开。即使此时嫌疑人同意警方提出的搜查,也必须是出于自愿。

四、案件分析

1. 纽约警方拦截汽车是否合法?

据上所述,拦截汽车是否合法,关键是看汽车是否存在交通违规行为或者有合理怀疑汽车有犯罪活动。

根据香港明报新闻网2018年3月24日报道(下称“明报报道”),纽约警方在蝗虫谷高中附近Bayville大道,见到一辆黑色奔驰车司机拿着手机,“荧光幕亮着,驾驶好像是在看着屏幕”。

在随后尾随该车过程中,警方还见到奔驰车在两车道间蛇行。于是警方亮起警灯把该车拦下。然而,周先生辩护律师对此表示,当时周先生没有打电话,警方毫无根据拦检。

根据纽约车辆及交通规则(vehicle and traffic law)(下称“交通规则”)第1225-C2a及1225-C3条有关使用移动电话的规定,当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时,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比如同应急响应员通话、报警、叫救护车等,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通话。

该交通规则第1225-C1(c)条明确,使用移动电话是指:拿着手机紧贴或紧挨使用者的耳朵;对商务机动车司机而言,是指紧挨着使用者耳朵或拨动一个手机键打出或接听电话,或者以一种起身离开驾驶位的方式去拿取手机。

同时该交通规则第1225-c 1(f)条明确,打电话是指用手机讲话或接听,但不包括启动或关闭手机或开启手机某项功能。

因此,如果警方是因为怀疑周先生开车时打电话而对其车辆进行拦检,而后来其辩护律师从电话服务商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周先生当时根本就没有打电话。如果这样,那么警方拦截汽车就完全可能非法,这会导致警方在后面的搜车中所发现的所有有罪证据均被排除。

2.没有打电话,那么看手机呢?

根据该交通规则第1225-d1和1225-d3条,当机动车辆在行驶时,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比如同应急响应员通话、报警、叫救护车等,否则司机不得使用各种便携式电子设备。该交通规则第1225-d2(a)及2(b)条明确,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任何手持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计算器等设备。

同时,该交通规则第1225-d 6条又明确规定,违反上述情况即构成交通违规,初犯会被处以50美元以上200美元以下罚款。

因此,根据上述报道及分析,如果周先生开车时看了手机屏幕,就有可能因为观看图片、图像、游览网页或发送短信等而违反开车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一旦有交通违规行为,警方也同样有权截停汽车。就这点而言,如果法庭采信警员的证词即可证明周先生使用电子设备。

当然,周先生是否当时正在启动或者关闭手机或开启手机某项功能呢?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启动关闭手机,或者开启手机某项功能,但如果没有通话或者也没有使用比如发送邮件和图片、上网等功能,这似乎也不算是开车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3.开车蛇行

根据上述明报报道,警方说周先生开车时在两车道之间蛇行,这也可能触犯交通规则,比如危险变道(changing lane unsafely),如果有证据证明,也能成为警方拦截汽车的一个合法理由。

根据世界日报2018年5月25日最新报道,法庭裁定警方有权有拦截汽车,理由是根据上述该交通规则第1225-d1和1225-d3条--任何人开车时不得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果该报道属实,警方截停汽车就属合法,那么本案要排除证据就要看搜查汽车是否非法了。

4.请求搜车是否违法?

根据世界时报2018年5月25日报道,警察在看到车后座有枪套后,便询问副驾驶座乘客唐爽是否能搜车与搜身,由于周先生听不懂英文,此时由乘客唐爽点头同意。等警方搜不出任何可疑物后, 又要求搜背包, 此时再度由唐爽翻译及点头同意, 警方最终从背包里搜出枪和毒品。

前面讲过,在请求同意搜查之前,纽约警方必须事先要有怀疑被告嫌疑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有犯罪迹象。只要车辆的占有人被发现持有违禁品时,此时警方就有合理理由搜查整部汽车是否有藏有武器或毒品。根据上述世界日报报道,本案中警方似乎是在发现车内有枪套产生怀疑后,才向车主提出请求能否搜车。

因此从程序上讲,此时警方的请求搜车似乎没有违法,因为警方并没有一看见枪套就不经同意径直搜车。因此,能否排除证据,周先生是否同意搜车成了本案中的关键。

5. 不懂英文是否属于同意搜查?

如前所讲,同意搜车必须是出于自愿。权衡同意是否是出于自愿的关键因素,除了考虑在场的警员人数,同意人当时是否被捕和带上手铐外,还要考虑同意人遇到的错误执法的过往经验。被告的语言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在警方没有行为不当、滥用职权(police misconduct),比如非法进入房屋、非法扣押、威胁、恐吓、误导陈述等情况下,法庭确实就有可能裁决同意是出于自愿。

根据上述世界日报报道,由于周先生听不懂英文,随后的同意搜查是由乘客唐爽点头同意。等警方搜不出任何可疑物后, 又要求搜背包, 此时再度由唐爽翻译及点头同意, 警方最终从背包里搜出枪和毒品。

尽管有判例指出,被告的语言能力对于确定是否属于自愿搜查关系不大,但前提是法庭必须确信警方与被告之间的沟通是足够清晰明确。在判例United States v. Garcia-Rosales 一案中,法庭判定语言的差异问题妨碍了警察和被告之间,就同意搜查的问题真实地达成过一致。同时在判例 UnitedStates v. Guerrero 中,由于被告只会讲西班牙语和一名讲英语的警察无法有效沟通,法庭确认被告没有同意搜查而排除了所有的证据。

本案中尽管警方当时只有两人在场,周先生当时似乎也未被捕和带上手铐,然而由于周先生显然不懂英文,很可能也是他人身第一次遭遇警方这样的“错误执法”。而且如果上述报道属实,最初的同意搜查是由乘客唐爽点头同意进行的,随后的搜包也是再度在唐爽翻译及点头同意下进行,显然警方和周先生之间的沟通不但不足够清晰明确,似乎周先生根本没有就同意搜查的问题真实地与警方达成过一致。由于周先生只懂中文,恐怕连对唐爽和警方之间当时的对话内容也一点不了解。

当然我们还不知道乘客唐爽的证词如何?他在本案中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上述报道属实,下一步要看即将举行的法庭审理周先生提出的警方证据违法的撤案动议。

如果检方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周先生,在翻译的帮助下,就同意搜查的问题与警员达成过一致,不能让法庭确信警方与周先生之间的沟通是足够清晰明确,是自愿同意搜查。那么,最后周先生的案件真的有可能被撤销重要控罪,最终被处以交通罚款50-200美元结案。

如果这样,这是周先生因享受到程序正义之光的照耀而取得的胜利,这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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