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文|大祭司

大遼|“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遼國幅員廣闊,民族成分複雜,有“畜牧畋漁以食,皮毛以衣,轉徙隨時,車馬為家”的契丹人和其他遊牧部族,也有“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宮室以居,城郭以治”的漢人和渤海人。各族間經濟、文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社會發展水平也很不平衡。

在開拓疆域的同時,遼的統治者不斷吸收各族統治者的治國經驗,學習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以完善遼國的統治機構。遼世宗耶律阮時基本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經穆、景、聖三朝,統治制度逐漸完備,機構基本健全。

遼國統治制度的特點是“因俗而治”,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其統治機構的設置也是與此相適應的。

大遼|“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官分南北,因俗而治

“因俗而治”的方針體現在統治機構的設置上就是官分南北。遼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兩套平行的政權機構——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處理契丹各部和其他遊牧、漁獵部族事宜,長官由契丹貴族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北面;“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管理漢人、渤海人事務,長官由契丹貴族、漢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層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南面。

在中央,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樞密院,也稱契丹樞密院。長官為北院樞密使、知北院樞密使事、北院樞密副使、北院樞密直學士、北院樞密都承旨等。

大遼|“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南、北二宰相府是總理契丹等各遊牧部族軍、政和遊牧事宜的中央機構。長官為南、北府宰相。早在遙輦阻午可汗時,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領,910年以蕭敵魯為北府宰相後,後族蕭氏世預北府宰相之選。聖宗時,北府統五院、六院、烏隗、涅利、突呂不等二十八部;自神冊六年(921 年)以皇弟耶律蘇為南府宰相後,宗室世預南府宰相之選。南府統乙室、楮特、突舉、品等十六部。後期,隨著遼朝社會的發展、進步,以契丹別部人和漢人、渤海人為兩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北宣徽院,掌御前祗應事。凡朝會、行幸、還京、接見使臣等,掌殿庭禮儀。長官為北院宣徽使、同知北院宣徽使事等。夷離畢院掌刑獄,長官為夷離畢。夷離畢為遙輦聯盟後期所設,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儀式的祭祀,如歲除、祭山、喪葬等儀。大林牙院掌文翰,修文告。長官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北面官中還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於越。大於越無職掌,用以授有大功德者,相當於漢制中的“三公”。

大遼|“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南樞密院,也稱漢人樞密院。長官有南院樞密使、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南院樞密副使、南院樞密直學士和南院樞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設吏、戶、兵、刑、廳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書省的職能。中書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機構。它的前身是遼太祖時的漢兒司,為初期治理漢人事務的機構。及至南樞密院成立,尚書省職能多歸南樞密院,漢兒司改名政事省,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 年)改稱中書省,負責六品以下漢官除授,兼掌禮部事。長官為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漢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樞密使,乃得予聞機事”。

隨著遼朝境內封建因素的增長,中央集權化的傾向逐漸增強,聖宗以後,漢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韓德讓,曾兼北、南院樞密使,大丞相;室昉、劉晟、刑抱質、大康尅也先後任過南、北府宰相。

大遼|“官分南北,因俗而治”的大遼體系

遼國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每年冬、夏兩次在捺缽召集的北、南臣僚會議。政治中心則在皇帝巡幸的四時捺缽。管理皇帝行宮事務和皇族事務的北面官有契丹諸行宮都部署司,長官為契丹行宮都部署,掌“行在行軍斡魯朵之政令”;各斡魯朵設有都部署,也稱宮使,分別掌管本斡魯朵的軍政、民政、司法和遊牧事宜。

大惕隱司掌皇族政教,長官為惕隱,系大宗正之職。皇帝的禁衛、宿值等由殿前都點檢司承擔,長官為殿前都點檢,也稱大內都點檢。都點檢一職出現在遼穆宗時期,當是從後周和北宋學來的。

管理行宮漢人、渤海人事務的機構是南面官中的漢人諸行宮都部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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