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資風險判斷&風險防控要點

保理融資風險判斷&風險防控要點

所謂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係。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一、如何防止買賣方利用保理融資騙貸

對於買賣方內外勾結向銀行騙貸行為,實際上是防不勝防的,即便銀行行長也無法保證下屬客戶經理不會與客戶相勾結。但銀行內部管理嚴密,職責分明,相互制衡,是能夠有效把控保理業務風險的。

目前不少銀行把保理業務當成傳統的流貸業務來做,對於授信審批流程沒有作任何改變,仍由客戶經理將業務提交給授信審批部門審查審批,缺什麼再通知補什麼;有的銀行允許企業把三個月賬期的應收賬款在一年時間內循環提款,也不控制其還款來源。如此簡單的授信審批流程,是很容易被人鑽空子做手腳的。

二、哪些行業不適合做保理融資

對於那些行業風險性大的企業,銀行大都不會提供保理融資服務。例如,為企業或銀行某個系統開發項目的軟件開發公司。雖然該類企業提供勞務服務所形成的應收賬款,也能將債權轉讓給銀行,但其項目驗收的標準很難清楚地定義。如,某家上市的系統開發商承接了某跨國公司系統開發的項目,簽約後就拿這份合同向銀行申請保理融資。合同初期買方付款還算正常,到了系統開發商提請項目驗收的時候,正值股市大跌,公司股票的市值跌去了70%,現金流也出現了問題。業主擔心開發商一旦倒閉,系統上線後將無人維護,於是找出種種理由拒絕繼續投資,包括系統有瑕疵、開發人員流動頻繁導致服務質量差、操作界面不支持最新的瀏覽器等,最終雙方協商解約。如果銀行為其提供保理融資,就會面臨失去還款來源的困擾。

從理論上說,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銀行後,一旦賣方倒閉,銀行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向買方主張自己的權益。但類似上述服務所形成的應收賬款,賣方倒閉就意味著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或是之後的維修保養,買方就很有可能主張商業糾紛而合法地不付款。因此,銀行需要把賣方自身的信用評估放在首要的位置來考慮。

三、如何選擇保理客戶

在信貸緊縮、經濟下行的週期,銀行對於傳統信貸業務的審批一般較為嚴格,而保理融資作為一項貿易融資產品,准入門檻明顯低於傳統的流貸等業務。一些企業實際上業務並無起色,需要藉助銀行中長期貸款來擺脫資金的壓力。有的銀行客戶經理便以保理融資的名義為其申請銀行授信,但因經營操作仍停留在傳統信貸業務水平,最終導致出現了保理逾期違約等問題。

實際上,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關鍵在於如何識別把握客戶企業的應收賬款質量風險。以某企業財務報表的數據為例。其一,報表上銀行融資大幅增加的同時,“其他長期借款”餘額也在同步增長,可以推斷該企業向銀行申請融資的渠道可能出現了問題,不得已轉而向民間舉債借貸。其二,“應收賬款”佔了銷售收入的一半以上,表示該企業的應收賬款賬期過長,或者是逾期的應收賬款沒有提列壞賬。其三,報表中“無形資產”的價值認定也存在不確定性。其四,財務報表數據顯示,企業2012年總資產呈現增長,但其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也都在增長,現金反而是減少的,而銀行借款是增加的。由此可見,表面上看該企業的業務是在增長,但企業應收賬款的質量並不理想,所以這家企業不適合做保理業務。

當然,保理業務僅靠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書面審查是不夠的,銀行客戶經理還必須對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核保。如果無法瞭解到企業融資的真實需求,那麼其應收賬款的可靠性也將大打折扣。

四、如何靈活運用信用保險強化保理產品

很多銀行辦理保理業務時都會引進信用保險。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信保項下國內保理約佔整個保理業務量的2.5%左右,而國際保理的佔比卻高達28%左右。可見,銀行引入信用保險機制,仍以進出口貿易為主。因為國內銀行很難取得境外買方的信用資料,也無法對境外客戶做信用評級和風險認定,只有引入保險機制才能較好地緩釋保理風險。而政府對於出口信用險亦有保費補貼的政策支持,由此造成了出口險遠超過國內險的情形。

但是,銀行在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中也發現有一些問題。比如:保險公司承保時,不會對交易方的貿易背景及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買方只要自證已付款,保險公司即可解除責任,但銀行通常要求買方按合同進行付款,尤其是保理業務,保險公司的免責與銀行的實際需求存在矛盾。為此,建議保險公司根據銀行的保理需求作出相應改革,以更好地運用信用保險這個工具。

保理逾期業務的風險特徵

目前保理業務無法按期回購的現象屢有發生,經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賣方受擔保圈影響,企業資金鍊斷裂。銀行賣方客戶與其他企業存在互保關係,由於其他企業發生問題,遭遇多家銀行的收貸、抽貸,引發擔保鏈危機,無法正常歸還銀行融資;

(2)賣方企業擴張過快,導致資金鍊斷裂;

(3)賣方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失蹤或被刑拘,企業經營停頓。

而在無商業糾紛情況下,買方拖欠賬款的原因則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買方經營情況惡化,或出現暫時經營週轉問題;二是銀行在融資前未做好買賣方交易支付習慣的調查,未能設置合理的寬限期。

無論賣方還是買方,上述風險均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1、授信審批意見未對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方式、貿易單據提交等提出明確要求,導致後續保理業務的操作依據不足。如銀行授信審批意見未明確是隱蔽型保理業務,業務經辦部門卻在後續操作時使用了無需通知買方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格式,最終均按照隱蔽型保理業務來操作,導致出現買方付款隨意性及間接付款的問題。

2、逾期保理業務的絕大部分為隱蔽型保理業務。應收賬款轉讓時未通知買方,發票上未標註轉讓條款,也未變更回款路徑,並由此導致賬款現金流失控,發生間接付款,第一還款來源落空,而大部分發生此類風險的銀行均未採取有效手段來防控這一風險。

3、在隱蔽型保理業務中,對於存在間接付款的情況,銀行未能及時跟蹤回款,落實有效催收。對於買方回款的時間、發生遲付、少付的原因,是否是賣方用自由資金歸還融資等情況都不掌握,這些都可能引發買方付款被賣方挪用、賣方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融資等風險隱患。

保理業務典型風險的有效防範措施

1、加強貸前調查,尤其是賣方的履約能力。必要時還包括應收賬款的回購能力以及買賣方的交易習慣、交易記錄等。

2、授信審批時,應明確是公開型還是隱蔽型。明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方式,付款是否允許存在間接付款,確保後期業務操作有據可依。

3、審慎開展隱蔽型保理業務。在充分揭示其風險的基礎上,採取有效管控手段:

(1)嚴格把控賣方的准入門檻;

(2)重點調查交易背景是否真實,辦理業務的真實意圖是否合理;

(3)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預留轉讓通知書和在必要時提示買方;

(4)儘量要求賣方在發票上指定保理專戶作為回款專戶;

(5)加大回款跟蹤力度,強化催收管理,確保保理融資安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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