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一個名義上不存在的人會被判刑嗎?

前堂客2046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明確:兇手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1.兇手殺死的人並非一個不存在的人,而是一個有血有肉的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當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雖然該人是本應處死的死刑犯,但作為自然生命體,其生命只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即法院經法定方式才能予以結束,通常為法警採用槍決或注射的方式予以執行,任何其他人員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結束死刑犯生命權的方式均屬非法;

3.該死刑犯通過賄賂或者其他手段逃避了死刑執行,表明死刑尚未真正執行,死刑執行仍然處於待執行狀態

4.類似的在民法上也有宣告死亡制度,即當事人在意外事件或者失蹤情況下,失蹤狀態達到一定的時間,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人已經死亡,從而結束其人身與財產的不確定狀態。但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畢竟可能存在不同,

即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其可能還好好的活在世上,根據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此時被宣告死亡人依法從事的民事活動有效

5.當然,該死刑犯通過造假的方式,虛假的執行死刑,相關涉案人員已經涉嫌其他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門律匠

判刑肯定會的,但是槍斃不槍斃就不好說了。

名義上不存在的人,也許是被已經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但是雖然其被宣告死亡了,並不一定代表真的死亡。殺死一個名義上不存在的人,但是事實上該人是存在的。至於是因為身份戶口的原因導致該人名義早不存在。但是這並不影響殺人事實的成立。



殺人就是非法的剝奪他人的生命,不講殺的是一個有名字的人,或者是一個沒有名字的人。只要客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事實和行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都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任何違法行為都是應當禁止的行為,任何人的生命都應當受到尊重。無論是他是因為名義上存在的人,或者是名義上已經消失的人,都是一個應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人。任何傷害他們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重情深

如果真有這種情況,殺人者是肯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這跟被殺者曾經是“藉機逃脫的死刑犯”沒有任何關係。殺人者主觀上已經存在故意殺人。這跟被殺對象是沒有關係的。

好比如果社會上有一個無惡不作的人,做了很多喪盡天良人神共憤的壞事,可是他仍然逍遙法外。這個時候另外一個人將這個壞人殺死了。那麼殺人者還是同樣違反了法律且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當然,民間可能會說他是為民除害吧。但現在咱們是法治社會,為民除害的任務只能交給執法者!



韋汶卿

會判刑,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除非是意外,可以不受刑事處罰。法律不允許任何私刑存在,發現死刑犯逃脫法律制裁的,應當及時舉報,由法律審判,執行刑罰,任何個人不能以身代法。


我是個過河的小卒

你好,這樣依然是犯法的,因為人雖然在法律上不存在,但事實上存在的。例如,一個人雖然被法院宣告死亡了,但是沒有死亡,那麼他所從事的各種行為依然是有效的。買賣合同、贈與都是有效的,那麼就說明這個法律上的死亡對於人影響不大,所以,殺死他仍然是犯法的。

人的生命權是自然法所保護的,所以侵害他人的生命是犯法的。


都燕果律師

無聊的問題。就算是一個已經被宣佈了死刑的罪犯,也只有被指定的人員,才能執行對於他死刑處決。不是被指定的人員,一樣都沒有這個權力。按照題主的提法?這就是個在法律上不存在的人。但是,一樣是個活生生的人。那怕是個在法律上已經被宣告死亡的人,但是不是接受命令處決他?就不許殺死他。這個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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