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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案例 ● 第十期
![孩子在幼儿园突发颅内出血,送往医院后却不治身亡 幼儿园和医院谁担责?](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基本案情
争议
焦点
裁判结果
南沙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郑某、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4147.3元,并驳回郑某、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郑某、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陈国盛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法条链接➢➣➢➣
* 关于幼儿园的责任问题
注意义务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根据一般社会标准,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应尽到的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基于特定成分及特定关系,在社会交往中应尽到的较一般注意义务较高的义务。教育机构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因为存在着法定的管理教育义务,需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即特殊注意义务。当然,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其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定的注意义务。
依照规范,该幼儿园有325名幼儿在园,应配备两名以上保健员,但幼儿园仅有一名保健员,而且在整个事发过程中,保健员都没有为小郑提供保健、医务服务。
其存在的过错行为不排除一定程度延误了抢救时机的可能,该行为与小郑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较弱。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幼儿园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定性准确,责任比例恰当。法官寄语
来源 | 广州中院 南沙法院
编写人 席林林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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