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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十期
基本案情
爭議
焦點
裁判結果
南沙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鄭某、梁某的各項損失共計84147.3元,並駁回鄭某、梁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鄭某、梁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陳國盛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萬頃沙法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法條鏈接➢➣➢➣
* 關於幼兒園的責任問題
注意義務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而定,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根據一般社會標準,行為人在社會交往中所應盡到的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行為人基於特定成分及特定關係,在社會交往中應盡到的較一般注意義務較高的義務。教育機構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因為存在著法定的管理教育義務,需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即特殊注意義務。當然,這種注意仍應有其合理的範圍,不能要求其履行超出其職責範圍、能力範圍的無限定的注意義務。
依照規範,該幼兒園有325名幼兒在園,應配備兩名以上保健員,但幼兒園僅有一名保健員,而且在整個事發過程中,保健員都沒有為小鄭提供保健、醫務服務。
其存在的過錯行為不排除一定程度延誤了搶救時機的可能,該行為與小鄭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原因力較弱。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由幼兒園承擔10%的賠償責任,定性準確,責任比例恰當。法官寄語
來源 | 廣州中院 南沙法院
編寫人 席林林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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