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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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所以很多人就错误的认为,如果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抵押人就不用承担偿还义务,或者认为抵押合同就是没用的废纸一张,其实这都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属于债权的范围,而抵押权是属于物权的范围,债权和物权是独立存在的。抵押权没有生效,不代表合同也没有成立,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就已经成立了。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况,那么一般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就生效了。至于抵押物是否办理的登记或者进行交付,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抵押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只是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只是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但是这并不代表抵押人就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这里所谓的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存在多重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你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那么你就享受优先受偿权。比如,债务人分别欠甲乙丙丁四个人每个人100万的债务,假如,现在债务人只有200万元可够还债。如果甲设立了抵押权登记,那么,甲就可以优先偿还,而其他人就得在甲后,就有可能在款项就不够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的清偿。

所以设立抵押权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设立抵押权除了要签订抵押合同,动产还要进行交付,不动产还要进行登记,抵押权才能够真正生效。否则抵押权人依然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北京任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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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协议明确约定是一般担保,否则是不受债务人还款情况的影响,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担保人全额代偿的。

债务人用房产或车辆等抵押给债权人,其实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属于物权的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是平行关系,都从属于主债权。至于没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没有生效,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事情,与担保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换句话说,不管有没有抵押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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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纳克

当然,担保人负有两种义务的。

1是协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义务

2是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

做担保人,不是随便的,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竟然当了担保人就要负责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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