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八一水庫周邊未來發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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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如何要看長春市規劃,以下就是對八一水庫及周邊的規劃。


長春市南關區NG-GD12-KD6[八一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

日期:2013年01月16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的城市建設發展意圖,合理控制用地建設,為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控規單元範圍是錦湖大路以南、甲一路以北、前進大街以西、南關區與高新技術開發區分界線以東的圍合區域,總用地面積380.05公頃,總建築面積約為212萬平方米。以下簡稱為“本控規單元”。

第三條 本控規單元的功能定位是:南部新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居住和綠地為主要功能的城市生態公園、高端生態居住區。

第四條 本控規單元是以新建區為主的控規單元。

第五條 本控規單元內臨八一公園的建設項目應與八一公園統籌考慮,形成良好互動,將小區綠化與八一公園有機結合,提高八一公園的通達性。

第六條 本控規單元中流綠空間居住用地內住宅建築採用坡屋頂形式,屋脊高度不超過18米,簷口高度不超過15米,綠化種植應以大型喬木為主。

第七條 公交站場東側和南側商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時,應留出公交站場的出入口。

第八條 本控規單元建築高度需徵求空軍意見,待其同意並滿足機場淨空要求後方能成立。

第九條 本控規單元各類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綠地率等指標控制詳見附表一。

第十條 本控規單元的“綠線”包括:八一公園、甲一路北側綠地、丙五十四路兩側街頭綠地、丙五十二路兩側街頭綠地。

第十一條 本控規單元內“黃線”包括:新城5號66KV變電站、消防站、丙六十五路與丙五十二路交匯處社會停車場、丙六十五路與丙五十五路交匯處社會停車場、公交站場。

第十二條 本控規單元內“藍線”包括:八一水庫、八一支溝。

第十三條 在本單元內,對《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確定的前進大街城市快速路進行空間控制,其最終敷設方式和斷面形式應由能夠滿足規劃要求的施工圖確定。

第十四條 本控規單元的公共設施及公用設施詳見附表二。

第十五條 本規劃經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解釋權屬長春市規劃局。

注:1、表中各項控制指標是指單元內各類用地的極限指標,不是單元內各類用地的平均指標,也不代表單元內各個單獨地塊的控制指標。

2、表中的容積率、建築限高、建築密度為上限控制,在實際建設中不得高於該控制指標(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建築密度為下限控制);綠地率為下限控制,在實際建設中不得低於該控制指標(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綠地率為上限控制)。


注: 1、本表中公共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設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時”的原則控制,不同的設施對應不同的控制類型,“定性”是確定設施的用地性質和設施的類別,“定量”是確定設施的用地規模,“定位”是確定設施的位置,“定時”是針對不同時期對應不同規劃設施佈局。

2、本表中的設施所在地塊位置詳見“圖則”。


二、圖件

三、說明

1. 概述

1.1規劃範圍和規模

錦湖大路以南、甲一路以北、前進大街以西、南關區與高新技術開發區分界線以東的圍合區域,總用地面積380.05公頃,總建築面積約為212萬平方米。以下簡稱為“本控規單元”。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2)《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鄉規劃部分)、(城市建設部分)(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年)(6)《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年)(7)《吉林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暫行規定(試行)》(8)國家相關規範及吉林省、長春市相關地方法規(9)《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

1.3 本規劃適用於本控規單元內各地塊和各類用地的土地使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及改、擴建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1.4 規劃涉及的控制指標和技術規定是根據現有的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實際情況並考慮到今後的發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標應符合國家、吉林省和長春市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1.5 本規劃對各地塊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以及城市“四線”的規定為強制性內容。

1.6 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件、說明、圖則。“文本、圖件、說明”為本控規單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表達不清的內容和更詳細的控制內容,參見“圖則”。

2. 功能定位

2.1本控規單元的功能定位是:

南部新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居住和綠地為主要功能的城市生態公園、高端生態居住區。

2.2本控規單元是以新建區為主的控規單元。

3. 土地利用性質及兼容性控制

3.1 本規劃涉及土地使用性質分類和用地類別代碼依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執行,各地塊土地使用性質如總圖中所示(各類用地總指標詳見表3-1)。

3.2 本規劃中規定用地性質為地塊主要使用功能,建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其使用性質須同所在地塊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質相符。

3.3為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有些建設用地在實際建設過程中可以與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相同、關聯功能建築的宜集中佈置;(2)功能相互干擾的設施不宜集中佈置,汙染環境的設施不宜與居住、商業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鄰佈置;(3)確保公益性設施用地、市政設施用地、綠地不被侵佔;(4)對於規劃用地的兼容性,分為允許兼容、禁止兼容、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兼容三種情況(詳見表3-2)。

4. 土地使用強度控制

4.1 規劃範圍內地塊開發建設,應符合本控規文本的規定,嚴格按照地塊控制指標進行開發建設。

4.2 規劃細分後的地塊一般為基本地塊,應作為基本出讓單位;根據實際建設需要地塊合併或拆分開發時,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允許其內部用地邊界進行必要的調整,但其規模和配套設施項目必須符合文本所規定的指標要求和以下原則要求:

(1)用地構成比例與原規劃基本相同;

(2)綠地、廣場、公益性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必須得到充分保證;

(3)建設開發總容量不大於原各地塊開發量之和。

4.3容積率控制

本控規單元一類居住用地容積率小於1.5;服務設施用地容積率小於2.0;二類居住用地容積率小於3.5;中小學用地容積率小於1.5;行政辦公用地容積率小於3.0;社會福利用地容積率小於3.0;商業用地容積率小於4.0;供電用地容積率小於1.5;消防用地容積率小於1.5;公共交通場站用地容積率小於2.0;其他各類用地容積率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執行。

4.4建築密度控制

本控規單元一類居住用地建築密度為30%以下;服務設施用地建築密度為35%以下;二類居住用地建築密度為30%以下;中小學用地建築密度為25%以下;行政辦公用地建築密度為35%以下;社會福利用地建築密度為30%以下;商業用地建築密度為50%以下;供電用地建築密度為40%以下;消防用地建築密度為35%以下;公共交通場站用地建築密度為35%以下。

4.5 建築高度控制

建築高度應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時要考慮對城市景觀的影響,並徵求空軍意見,待其同意並滿足機場淨空要求後方能成立。一類居住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服務設施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二類居住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中小學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行政辦公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社會福利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商業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供電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消防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公共交通場站用地建築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4.6 綠地率控制

本控規單元內各項建設應按不同用地性質分別控制附屬綠地比例。一類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於40%;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二類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中小學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行政辦公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社會福利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商業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5%;供電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5%;消防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5%;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5%。

4.7 建築退界控制

(1)沿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須滿足建築物及構築物後退道路紅線最小距離的規定(詳見表4-1)。

注:特殊後退——對人流集散數量較大和對環境要求較高的建築,在基本後退的基礎上必須特別後退,具體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確定。

(2)沿建設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除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的要求外,同時要符合消防、防災、衛生、環保、管線埋設和道路通行等相關規範、規定要求,並體現用地的公平性原則,其離界距離最小不得少於5米。

(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築在基本後退的基礎上必須特別後退,其後退道路紅線距離須經交通影響評價分析研究後由規劃部門確定。

(4)沿水系、公共綠地等城市綠地新建、改建或擴建建築,後退須滿足消防、防災、衛生、環保、管線埋設和道路通行等要求。

5. 城市“四線”控制

5.1綠線、黃線、紫線、藍線等城市“四線”內用地的使用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中的要求。本控規單元內城市“四線”詳見本規劃圖件。

5.2 綠線

本次規劃綠線重點劃定《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中確定的公共綠地,包括各類城市公園、濱水綠地和特殊規定的街頭綠地。

本控規單元的“綠線”包括:八一公園、甲一路北側綠地、丙五十四路兩側街頭綠地、丙五十二路兩側街頭綠地。

5.3黃線

本控規單元依據《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和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位置和規模,經過對單元內的建設規模測算後,劃定城市黃線並規定其控制指標和控制要求。

本控規單元內“黃線”包括:新城5號66KV變電站、消防站、丙六十五路與丙五十二路交匯處社會停車場、丙六十五路與丙五十五路交匯處社會停車場、公交站場。

5.4藍線

本控規單元依據《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和水系專項規劃確定的水系藍線,水系的藍線需經水利部門確定河道設計方案後,方可確定準確位置。

本控規單元內“藍線”包括:八一水庫、八一支溝。

6. 道路交通規劃

6.1城市道路規劃

本單元內規劃城市道路共分三個等級。

快速路:在本單元內規劃快速路1條,為前進大街,道路紅線寬度為58米。

主幹路:在本單元內規劃主幹路3條,為芳草街、甲一路、錦湖大路,道路紅線寬度分別為50至60米。

支路:在本單元內規劃支路9條,紅線寬度為 20至28米。

6.2本單元規劃道路最大縱坡原則不超過3.0%,規劃道路最小縱坡不小於0.3%。

6.3在本單元規劃公交場站1處,佔地3.26公頃。

6.4在本單元規劃社會停車場2處,總泊位數200個(詳見表6-2)。本單元配建停車場指標按照《長春市各類建築配建停車場(庫)標準》執行(詳見表6-3)。

注:1、本表中交通設施的設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時”的原則控制,不同的設施對應不同的控制類型,“定性”是確定設施的用地性質和設施的類別,“定量”是確定設施的用地規模,“定位”是確定設施的位置,“定時”是針對不同時期對應不同規劃設施佈局。

2、本表中的交通設施所在地塊位置詳見“圖則”。

注:1、配建停車指標必須保證不少於15%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含住宅)。

2、中心地區是指青岡路、臺北大街、鐵北四路、東榮大路、遠達大街、東盛大街、仙台大街、衛星路、前進大街、寬平大路、普陽街、青年路圍合的區域。

7.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7.1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確定控制引導內容和標準時,首先應堅持保障公益的原則,強調城市整體格局的優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規劃著重強調保證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設施的空間落實,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對於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如: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社會福利等設施應加強土地使用性質的控制力度。

7.2本區域的公共服務設施主要依據居住區的規模在丙五十三路與丙六十五路交匯處集中佈置。居住區及居住區以上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按“公共設施一覽表”執行(詳見表7-1),並應符合相關規定。居住區以下級別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相關規定在地塊中合理設置。

7.3本規劃經長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本單元內的配套設施應根據“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時”的原則合理確定,並應滿足“公共設施一覽表”(詳見表7-1)中的規定。

注:1、本表中公共設施的設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時”的原則控制,不同的設施對應不同的控制類型,“定性”是確定設施的用地性質和設施的類別,“定量”是確定設施的用地規模,“定位”是確定設施的位置,“定時”是針對不同時期對應不同規劃設施佈局。

2、本表中的公共設施所在地塊位置詳見“圖則”。

附 錄

名詞解釋與技術規定

1、長春市規劃用地空間定位編碼系統

特指為使長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範化、標準化和系統化,便於規劃管理和查詢而建立的全覆蓋的數字編碼定位系統。

2、本規劃NG—GD12—KD6—D01—01定位編碼對應的中文含義為南關分區(NG)——規劃12單元(GD12)——控規6單元(KD6)——01地塊(D01)——01分地塊(01)。

3、控制性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4、控規單元

控規單元是為了落實規劃強制性內容、兼顧規劃實施管理的可操作性、方便規劃管理查閱而劃分的結構單元。

5、用地面積

是規劃地塊劃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積。

6、用地邊界

是規劃道路與規劃用地之間或規劃用地之間的分界線。

7、容積率

一定地塊內,總建築面積(不含地下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值。

8、建築密度

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的基底總面積佔用地面積的比例。

9、綠地率

是規劃地塊內各類綠化用地總和佔該地塊用地面積的比例。

10、道路紅線

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11、城市道路面積率

城市一定地區內,城市道路用地總面積佔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12、建築限高

根據建築物所處不同區位及其對城市整體空間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築建造高度提出的一個最大許可限制。建築高度指自建築物散水外緣處的室外地坪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13、建築後退

建築後退是在城市建設中,建築物相對於規劃地塊邊界的後退距離。

14、建築間距

是指兩棟建築物或構築物外牆之間的水平距離。

15、城市黃線

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16、城市綠線

城市各類功能綠地的控制界線。

17、城市紫線

指省政府公佈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市政府公佈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18、城市藍線

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溼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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