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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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具體說明。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說一說經常會加班的工作—銷售,全國的銷售加班時間全部加在一起,總覺得可以繞地球一大圈。本人以前就有幸從事過近一年的銷售工作,那時候做的是純電銷,每天坐在辦公室裡扣著耳機,雙手敲著鍵盤根據通話內容實時記錄客戶情況。剛入職時記得公司說每天6點下班並不強制加班,等真正開始工作以後發現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如果哪天發現一個人6點下班了,那是非常不正常的。每天加班的內容主要是開發新客戶、整理過期任務,有時候團隊業績做得不好,領導還會開批鬥會,所以實際每天到家基本都是9、10點了。銷售的工作就是你付出越多的努力,未來就一定有相應的收穫,當然也包括一些運氣成分,絕大部分人加了班,還是很有收穫的。


員工加班,自身會獲得更高的業績和工資,產生的高額業績最直接的體現是帶給公司巨大的經濟利益,不是都說萬惡的資本主義的實質都是剝削廣大的人民群眾嗎?雖然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企業為了自身的存活和發展,必定是要將公司員工的勞動力發揮到最大化的。


綜上所述,適當的加班能讓自己賺更多的錢過上好生活,同時為公司創造價值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變相過度的加班,則變成了資本主義的壓榨,同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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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啥班

工人十二小時對班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2、《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建議你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看看單位實行近種特殊制度是否經過勞動部門批准。

3、你可以要求超時工作的時間按加班處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法規定,在公司員工自願加班的前提下,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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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解答如下:


一、標準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週至少安排職工休息一天。

因企業生產需要,經人社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和計件工作時間制,但總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可按月、季、年計算工作時間,每月工作天數為20.83天,每月工作小時166.64小時;每季工作天數為62.5天,每季工作小時500小時;每年工作天數250天,每年工作小時2000小時。全年雙休日為104天,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如果單位安排職工的工作超過以上時間,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如您單位安排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又不支付加班工資,肯定是違法行為。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如單位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集體勞動合同約定計算,未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本人每月應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單位安排職工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150%的加班工資;雙休日安排職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300%的加班工資。


四、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處理

先就加班工資的問題與單位協商解決;如單位不願協商或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調解達不成協議,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維權田博聞

現在國家規定是每天八小時工作制,也就說,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這個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時間。

但是很多工作是不能間斷的,比如供電,供水,暖氣等等,需要輪班制。但是也不能違反每天8小時工作規定,比如有上24小時,休48小時,有上12小時,休36小時,只要沒有違反一天8小時工作,就沒有違背勞動法。

根據規定,職工工作超出每天8小時工作的,超出的時間應該發給150%的工資,或者給予調休,公休日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應該支付200%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該支付300%工資。


一蓑煙雨103284895


雲山耕田人

法律上肯定是不合法的這個要看你的工作性質,國外不過星期天都得挨罰,強制性休息的,國內不是每一種工作都是8小時的,加班的時間不是每小時給加3元了嗎?這就證明企業方面沒錯誤,關於休息日大多是針對事業單位和那些以銷售為主的企業的,對於加工企業和服務業,就不能以常規的休息日來計算,所以這些不是勞動法能及的範籌,但是這樣的工作你可以拒絕不幹,可以換其它的工作,現在只要有技術、有能務換個工作是很正常的,我想我們不管是做什麼樣的工作,我們都是要籤合同的,即然是簽了,那就證明是我們同意或默認了,為何又要在自己工作累的時候去找企業的問題呢? 你要明白你是自由的,工作也不是被迫的,所以企業是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人心,換個心情工作吧,如果你有一天能凡事考慮在企業的利益上,我相信你會成功。要麼你可以離職,根本沒有別的法子而我是上24,歇24,養家餬口,可以不幹,但是不能不幹,在國外五七年就可以買一套房子,國內只能付首付吧。找誰說理去,只能默默的幹著。


壹一亦思

在眾人的意識里人們勞作分為兩種形式出現,一是勞動,也就是人們付出沉重體力的形式。二是工作,不用出力只是用腦盤算的那種形式。通常工作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管理勞動的人的,勞動者產出的社會成果往往與工作者管理的好壞有關,因此社會的進步是勞動者與工作者共同創造的,這是沒毛病的。然而國家在制定勞作規則的時候,就只制定了一個《勞動法》卻沒有制定另一個“工作法”,使得勞動者有法可依,工作者的權益好像就沒有針對性。於是聰明的工作者就利用手裡的特權把《勞動法》據為己有,本該勞動者享有的權益就不管不顧成為了烏有。

任何東西在使用的過程中都有個疲勞期,鋼鐵過度運行都會產生金屬疲勞,發熱扭曲變形甚至斷裂,有一個侷限的運行週期,在一定的週期內需要休息維護和保養。人也一樣,根據科學的研究,人勞動時間的最佳間隔在十六小時以上,超過每次八小時的勞動就會產生疲勞,效率就會低下。但是聰明而貪婪的用工者發現,人在特定的強迫和刺激下有一定的潛能,最大勞動間隔時間可以提高到十二小時,且短期內不會瞬間“掛”了,於是為了生存的勞動者在貪得無厭的資本家的誘逼之下,強忍著人體最大承受的勞動時間。

因為《勞動法》被工作者據為己有,勞功者沒有了權益的保障,因此工作者十二小時對班不符合《勞動法》;工人(勞動者)十二小時對班符合默認的勞動規則。


秦巴山翁2

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不符合勞動法:

一、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每天八小時,延時加班不超過三小時。12小時,每天超時了四小時,多了一小時!

二、現在,很多行業都還採用兩班倒,即每班12小時,這樣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別是倒班時,有一班要上班長達18小時,否則倒不過來!

三、請各位企業主多為員工身體健康考慮,不要把員工當機器,壓榨他們的剩餘價值。

四、請勞動者遇到這個情況,立即向勞監部門舉報!




職場反黑第一人

關於工作十二個小時合不合法要分開情況看待的,不能夠說工作12個小時就都不合法。因為雖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但是如果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就是說你工作了十二個小時,最後你們公司是如何解決的。

如果你工作12個小時,公司沒有把那超出的時間按調休或者按加班費進行計算的話,那它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他們。



但公司如果把超出8小時外的按加班費進行計算,或者安排你調休的話,那樣公司是不違反勞動法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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