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痛教訓!他借車給醉酒同事開出了事,自己居然也被抓……

N通 訊 員 沈惠忠

昨天上午,在嘉興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在市區友誼街一家夜宵店打工的廣東人林某一臉悔意:“我是喝了酒,但沒開車,是他醉駕,沒想到我也要承擔責任。”

慘痛教訓!他借車給醉酒同事開出了事,自己居然也被抓……

圖文無關

這起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看上去並不嚴重,但給廣大車主帶來的警示不容忽視。

讓林某後悔莫及的這件事要從5月11日說起。

這天凌晨5點左右,夜宵店打烊,忙了一個晚上的林某和同在店裡打工的安徽人易某一起喝了幾杯。早上7點,兩人一起上了車,易某開車,林某坐在副駕駛座。

這輛車是從外地買來的二手車,實際車主是林某,平時租給夜宵店送外賣。當天林某答應把車借給易某,但需要先把他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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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隨後趕到,發現汽車一方有酒駕嫌疑,當場對易某、林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分別顯示為116mg/100ml、9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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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駕車的易某已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之後,其抽血檢測結果也達到醉駕標準,目前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

不過,讓很多人想不到的是,林某最後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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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車主,林某明知易某飲酒,還將車借給其使用,這屬於‘幫助型’共犯。”辦案民警章寧說,“通俗來說,這種情況下,車主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慘痛教訓!他借車給醉酒同事開出了事,自己居然也被抓……

也正是這次“意外”帶來的法律代價,讓林某充滿悔意,“早知如此,肯定不會借給他開,真是害人又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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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同類案例在其他地方早就出現過。其中發生在福建的一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知同案犯飲酒並且要酒後駕駛機動車仍提供車輛,放任同案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輕傷及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交警部門還提醒廣大市民,除了“幫助型”共犯,還有幾種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情形也需要引起重視——

“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駕駛員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駕駛員駕車;

“合駕型”共犯:即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駕駛;

“不作為”共犯:即對駕駛員危險駕駛負有監管等作為義務但不作為的;

“指令、強制”作業共犯: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強制駕駛員危險駕駛;

“僱傭型”共犯:即僱傭無相應資質的駕駛員實施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駕型”共犯:即組織、參與實施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追逐競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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