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痛教訓:因為10塊錢,失去了翻盤40萬的機會!這種錯誤不能犯!


慘痛教訓:因為10塊錢,失去了翻盤40萬的機會!這種錯誤不能犯!

01 問題

北京的同行周晨律師發了這樣一條微頭條:

“最近我辦的一個案子有了結果,但這個結果卻讓我很詫異。

對方因為不服仲裁40多萬的裁決起訴到一審,結果卻因沒交10塊錢訴訟費被法院視為撤訴,那麼仲裁結果就立即生效了,並且喪失了上訴機會,對方委託人和律師所做的工作全部白費,這個‘鍋’即不好甩也不好背,這個事也提醒了訴訟雙方,在策略對弈的時候也別忽視了訴訟規則。”


慘痛教訓:因為10塊錢,失去了翻盤40萬的機會!這種錯誤不能犯!

勞動爭議案件與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後,才能進入到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

為此,在案件的程序銜接上一定要多加註意,否則可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

由此引申出以下幾個問題,分析如下。

02 分析

1、勞動仲裁裁決書什麼時間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書按作出時是否立即生效分為兩類:一裁終局的裁決和非一裁終局的裁決。

(1)一裁終局的裁決作出即生效,但只針對用人單位,勞動者仍可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以上事項的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這隻針對用人單位,不針對勞動者。

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即一裁終局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一錘子買賣,勞動者不服的仍然有補救的機會。

(2)非一裁終局的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仲裁委員會未受理或在限期內未處理怎麼辦?

勞動爭議案件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後才能向法院起訴,那是不是一定要經過裁決後才能起訴呢?未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內未處理完畢怎麼辦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以上情況,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法院起訴了,又撤訴了或被按撤訴處理了,仲裁裁決生效嗎?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1)裁決後起訴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訴,符合規定的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按撤訴處理其實也是撤回起訴的一種形式,是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

所以,當裁決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准予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仲裁裁決自法院裁定送達之日生效。

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還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不可以就同一事項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2)未受理或在限期內未處理而起訴的

按第2點分析,此時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撤回起訴或按撤訴處理後,還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筆者認為可以,但仍然要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仲裁委員會未受理或在限期內未處理,此時並未對具體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並無裁決是否生效的問題,就同一事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符合向法院起訴條件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03 總結

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一定要注意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的程序銜接,切莫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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