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近期,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三明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今天,小編收集整理了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有關安全生產刑事案例,並原創制作漫畫插圖,以案釋法,敲響安全生產警鐘。

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重大傷亡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高

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盛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工程施工)


2015年1月21日,福建某紡織有限公司與無施工資質的被告人林某盛簽訂該公司宿舍樓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告人林某盛承攬福建某紡織有限公司宿舍樓A#、D#(該建設工程未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土建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工程外架使用毛竹架。


被告人林某盛承包該工程後將泥水工程分包給梁某活。分包後,泥水班組組長梁某活組織人員開工,在進行泥水工程時同步用毛竹架搭建外牆腳手架。2015年8月份,公司A#宿舍樓已建設至六層女兒牆,但外圍毛竹架僅到六層層面,且毛竹架僅設置縱向防護網未安裝平面安全網。


8月12日,泥水班組成員在該宿舍6層層面施工,被害人肖某孫在未搭設操作平臺的情況下站在女兒牆模板上用振動棒振動混凝土,當日15時許,南側女兒牆整體向外倒塌,被害人肖某孫隨之墜落到一層並當場死亡。林某盛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風險提示:

本案是被告人林某盛在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安全生產人員要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遵守安全生產規範,高層建築外圍搭架應按照要求安裝平面安全網,從源頭杜絕安全生產事故。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過失行為引起火災致人傷亡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失火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穩失火案(自然災害)


2016年3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林某穩攜帶鋤頭、水壺獨自前往大田縣均溪鎮紅星村“豐坑壠”山場下方的荒地幹農活,在翻曬劈除的蘆葦時,將未熄滅的菸頭隨意丟棄在蘆葦堆上,引燃蘆葦,因當日風大,火迅速燒往上方山場,並向四周蔓延,引發“豐坑壠”山場森林火災。


經林業技術鑑定,該場火災造成“豐坑壠”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318.5畝,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77596元。案發後,被告人林某穩積極賠償山場所有人經濟損失,且與被害單位協商並達成補種復綠協議,預交了育林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被告人林某穩犯失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風險提示:

每年的三、四月份,系春耕農忙時節和清明期間,也系森林防火工作進入關鍵期。由於農民防火意識相對薄弱,在春耕或者祭祖時,煙火極易導致火災頻發,燒燬山林,造成嚴重損失。我國刑法規定,失火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應倡導人民群眾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山林,切莫“引火燒身”。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後果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消防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施某甲消防責任事故案(消防安全)


2013年以來,被告人施某甲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在其位於晉江市深滬鎮首峰村中寮自家住宅的一、二層開辦服裝加工廠,並將住家設置在生產車間、倉庫樓上,且未設置防火門和第二道安全通道等。


2013年5月14日,晉江市公安局深滬派出所對該廠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便責令限期改正,晉江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於2013年5月29日作出責令被告人施某甲經營的服裝加工廠停止生產並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被告人施某甲除繳納罰款外,沒有按照相關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進行落實。


9月4日20時許,該廠工人徐某在車間加班生產作業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在裁布車床下點燃蚊香驅蚊且在下班時未熄滅蚊香即離開。至當日3時許,該蚊香引燃裁布車床下方的碎布條等可燃物引起火災,造成借住在該服裝加工廠樓上的弟媳吳某、侄子施某己被燒死亡,侄女施某庚被燒重傷及裁布車床、布匹原料、牛仔褲成品等物品(無法估價)被燒燬。


經晉江市人民政府“9·5”火災事故調查組認定,被告人施某甲對本事故負主要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施某甲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風險提示:

本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施某甲,其擅自在自家居所無照經營服裝加工廠,並將生產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限期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是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和使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人必須抓好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生產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鄧某華重大責任事故案(工礦企業)


2018年3月9日,三明某木業公司生產負責人鄧某華明知被害人官某先不具備鍋爐操作資格,仍然安排其從事蒸汽鍋爐司爐工作。同年5月12日,被害人官某先在公司車間操作蒸汽鍋爐作業時,發現其中一臺蒸汽鍋爐在運行中嚴重缺水,違反操作規程加水,導致已經過熱的鍋筒鋼板急劇快速冷卻,鋼板表面產生裂紋,內部高溫帶壓的飽和水及水蒸氣外洩並瞬間汽化,產生衝擊波,因而引起鍋爐爆炸,造成被害人官某先當場死亡。


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風險提示:

本案三明某木業公司生產負責人鄧某華,未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對單位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對安全培訓教育督促不到位,安排不具備操作資格的被害人官某先從事司爐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違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

慘痛教訓,安全生產警示案例!

危險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葉某録、張某順危險物品肇事案(危險物品)


2016年7月,被告人葉某録在明知張某順未取得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資格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張某順駕駛二輪摩托車運輸液化氣給用戶。


7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順駕駛二輪摩托車運輸液化氣瓶行駛至廈門市湖里區安兜社菜市場通往林後方向10多米處的地方時,摩托車側翻,導致其中1瓶液化氣瓶閥損壞併發生液化氣洩露,遇火源後燃燒,該瓶體受長時間高溫烘烤發生物理爆炸並引燃道路南北兩側可燃物,共造成被害人黃某、許某、李某等17人的房屋、店面內財物被燒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被告人葉某録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張某順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風險提示:

本案是葉某録、張某順違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運輸易燃性物品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液化氣屬易燃性物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均應高度注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並取得相應資質進行操作,不要為了一己私利,導致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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