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為何從趕人到搶人?

不同於經典人口遷移的城鄉推拉力理論,如今的推拉背後出現了轉換,即城鄉之間推力與拉力的轉換。如果現在不給予他們應享有的權利,那麼將來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呢?

1農民工落戶意願低

針對“落戶不積極”問題主要有兩個值得關注的點,同時也是兩個不積極的因素:其一是作為政策對象的農民工群體的落戶意願不積極,由我們的調查問卷結果可以看出農民工進城落戶的意願總體趨於走低,至2014年僅三分之一左右的農民工願進城落戶。其二是我們的社會條件發生了變化。不同於經典人口遷移的城鄉推拉力理論,如今的推拉背後出現了轉換,即城鄉之間推力與拉力的轉換。

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城鎮化的質量問題,主要由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這兩組數據來表徵。如下圖所示,戶籍人口的城鎮化率遠遠滯後於常住人口的城鎮化率,且2006年後兩者的差距還在擴大,足見問題的嚴重性。十八屆五中全會將一個重要指標——"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之中,也是因其攸關我們的城鎮化質量。

大城市為何從趕人到搶人?

人口城鎮化的兩條線與兩條路

1.從城鎮方面來講

首先是其高收入拉力轉換為高成本推力。以往城鎮存在一個高收入產生的巨大拉力,人們為了更好的生活來到城市。而現下由於諸如買房租房類的生活成本太過高昂,其高收入的拉力逐漸敵不過高成本的推力。

第二是高福利拉力弱化。原來城市具有高福利的拉力,人們進城後可以享受這些福利。但近些年隨著國家覆蓋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的推廣,只要是中國公民符合條件便可以享受國家兜底的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加之大部分城市對常住人口也會給予相應的市民待遇。人們無需落戶也可以享受福利待遇,造成其福利拉力便越來越弱。

第三是就業創業和發展機會拉力不穩定。很多農民工被城市中眾多的發展機會吸引來到城市就業創業,然而金融危機的爆發告訴他們來到城市中工作並非絕對穩定的,也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相反在農村可能還會有一條退路。二元結構的剝削性的反而轉變為保護性,這就大大削減了機會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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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農村方面來講

首先是土地推力轉換為拉力。以往農村土地養不活人是將人們推往城市的原因,但現在因土地的收益與保障功能轉變為拉力了。在與農民工的訪談中發現,他們雖未種過地,卻明白土地的權利是有權益的。雖不知土地的價格,卻深知其值錢程度。尤其是在城市打工了一段時間以後,這種認知的加深特別明顯。

第二是新農村建設等反哺政策拉力。新農村建設比如新一輪的鄉村振興的開展與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都會產生一定的拉力。

第三是農村社保制度推力轉換為拉力。現在農村的社保制度相比城市覆蓋廣且負擔更輕。由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中,只有20%左右參加的城市社保,其餘的80%由於農村社保價格實惠紛紛選擇了參加家鄉的社保,這也成為了農民工不願落戶城市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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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勒和波特的綜合激勵模型

由於造成城鄉推力-拉力轉換的因素諸多,分析起來較為複雜。我們藉助勞勒和波特的綜合激勵模型,期望通過綜合激勵的方法去解決農民工落戶城鎮的問題。(注:綜合型激勵理論是將幾類激勵理論相結合,把內、外激勵因素都考慮進去,系統地描述激勵全過程,以期對人的行為有更為全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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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勒和波特的綜合激勵模型

1.個人的激勵

這一激勵的核心就在於進城落戶的行為,而行為又受到意願的影響,行為和意願又同時受到能力和環境的影響。以往我們更側重於能力方面,諸如就業能力強,收入高,可以在小城市買的起房,但這僅是其中一個維度。環境作為另一個因素往往被過去的我們忽視,政策、輿論、親朋都是環境中的一部分。

早期80年代針對落戶意願調查時,農民工的意願也是非常低的。但當時並非不想,而是未曾想過城市會容納他。之後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帶動輿論的變化,加之親朋間的互相影響使環境發生了改變,就會造成其落戶意願與行為的改變。落戶行為改變後會有一些獎勵比如福利的增多、取得城裡人的認同等。但相應也會有懲罰,比如面臨著失地風險。雖然國務院出臺了許多文件,均要求不以交回土地為前提給予農民工城市戶口,但卻並未落到實處。

這些獎懲會改變人們的認知。對自身能力、環境和已落戶人的獎懲的認知變化,又影響其意願,這一整套機制循環運轉,致使落戶意願越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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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的激勵機制

這一機制也可解釋為何地方政府發生了由"不積極"向積極的轉變。第一政府會斟酌其自身能力,這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便是有限的財力和編制,其外還有其稀缺的土地資源,涉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可及性與建設標準問題。第二考量其所處的環境。之前政策中大城市可以趕人、控制,但現下出現了改變。由其周邊來看,有一些率先放開戶籍的城市出現了一系列問題。比如本地人與外來落戶人之間的矛盾衝突。

在獎懲機制方面來看,城市都希望就業人口,希望他們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但卻不歡迎人才的隨遷人口來增加其教育、養老等方面負擔,甚至醫療方面都不希望使用城鎮職工的醫保。

在認知上就是關於成本收益的計算。現下的認知普遍只計成本,不算收益;高估總成本負擔,迴避增量支出的可承受性;過於強調基層責任,忽視有效激勵措施。

大城市為何從趕人到搶人?

依照如上圖的農民工落戶城鎮的成本收益計算後,我們得出落戶1億人可以給地方經濟帶來5300多億元的收益,給各級財政帶來1600多億元的收益,總收益可達7000多億元;財政實際承擔的增量成本6800多億元。按照分稅制與支出責任劃分了後,地方承擔市民化財政成本的97%,而享有市民化財政收益的份額僅有67%,地方財政的淨損失高達5500多億元。而在地區上東部地區承擔絕大部分財政淨損失,佔地方淨損失總額的比例高達85%,中部和西部分別承擔9%和6%左右。這便是為何地方不積極而中央積極的原因。

而現下為何又轉變為積極了呢?也是一樣的激勵機制:能力上建立了人錢掛鉤,人地掛鉤的機制。加之招商引資中的人口人才考量佔更大份額。環境上國務院文件中規定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寬落戶限制,二是深圳在其中起了示範作用。在獎懲方面,勞動者舉家遷移的需要越發強烈,此外也看到了隨遷帶來的住房和消費需求。此外,現下出現的"斷崖式變老"現象與"再不搶就晚了"的認知讓其不得不積極起來。也認識到資源是跟著人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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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個方面重點突破

解決"兩個不積極",關鍵是有效激勵問題。即以激勵轉移人口和地方政府為基礎,以能力(住房、收入、就業)和環境(輿論、門檻、夥伴)作為支撐。

順應這樣一個思路我們可以提出四個方面的重點突破:

1 土地方面強調必須修法。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讓轉移人口吃下“定心丸”。建立集體資源使用者付費制度,推進有償使用。健全流轉交易和收益分配機制,增強“帶資進城”能力。創新土地交易方式,增強流入地吸納落戶的土地能力。

2 住房以租為主,加快將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面向舉家遷移的需求,改善保障房的戶型和區位。創新產權持有方式,促進建設資金的長週期平衡。

3財政發揮好引導作用,健全中央和省級財政的獎勵機制。

4戶改需要分類推進,把握好居住證改革與落戶的節奏。

最後談一下三農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段成榮教授團隊最近提出我國目前流動兒童是3425萬。結構已經發生了一個比較大的變化。兒童不僅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來,他們還是城市的未來。在做戰略時一定要有兒童的視角。2035年基本現代化時,目前0至18歲的兒童會變成那時候的主要勞動主體,到2050年他們將是國家最中堅的力量。

如果現在不給予他們應享有的權利,那麼將來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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