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收回死亡人員的田再分配?

流浪狗111908955

問題:我組一人員死亡後其子女都是城鎮戶口非本村集體戶囗,按巜農村土地承包法》其責任田是一種經營權非經濟利益不能由其子女繼承。但其兒子認為農田三十年不變:挖其一田養魚填埋另一田種植農作物。我們未分田的本組農戶是否可要求村回收其田土進行重分配?

法律的問題從來都是即簡單又複雜。簡單是因為我們以為有法可依,按章辦事就行了;而複雜是因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據——比如,題主提到的這個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同樣,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收回還是不收回?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規定——

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因此,綜合這些文件,在土地承包期內,其子女擁有繼承權。

如果村集體需要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之一:

1.其土地承包到期,可直行收回。

2.對方自願退出土地承包。

3.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4.承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存在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每日糧油

根據農村土地確權後,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出臺,導致農戶要村回收死亡人員的田土,以及嫁出去的女兒要村回收人員的田土,卻是存在很多困難問題。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的田土經過國家土地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願意把田土丟出來的。但是,根據國家土地法的管理條例規定:從女兒嫁出去當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員去世當天之日起,村委會有權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田土的使用權,活著的人員不再繼續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的土地使用權。雖說國家實行了土地確權,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無,成了廢墟,沒有利用價值怎麼辦(停止使用權)?國家可以對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適當給予 ̄定的賠償補足,讓活著的人員不在為此事產生糾分現象。



另 ̄方面,農戶新增的人員(兒媳,嬰兒),沒有田土短時間可以接受。但等十年,八年沒有田土怎麼辦?國家肯定要解決農戶有田土確權的措施,唯 ̄的辦法就是要村集體徵收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田土,再重新分配給農戶新增的人員。

文章的描述更應該要村徵收死亡人員的田土。因為描述中說明,子女是城鎮戶口,沒有農村土地確權證。雖說你按照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但人走了(死亡),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賠償,理所當然的丟出田土,讓新增人員的農戶享受有田土的土地確權力。


董永根

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分配一直遵從“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因此就算農戶家裡有新生兒降臨,也無法獲得土地,相反地,如果家中有人去世,他名下的土地會依舊存在,村集體無權收回。


那麼去世農民的土地在面臨即將到來的土地確權該怎麼辦?政府給確權嗎?

可以確權: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家庭個別成員死亡,或讀書、服役、服刑、外出務工的,除農戶依法自願申請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都應按照原有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農戶家庭成員減少為由,強行調減農戶家庭承包地面積。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以及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不論死亡、戶籍遷出或新生人口、婚嫁遷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農戶家庭部分成員發生增減變動的,其家庭土地承包關係不變,應按照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確定的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減調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積。

這塊無主的土地又該確權在誰的名下呢?

由其家庭成員協商確定戶主或者代表人,然後對家庭成員還要全部登記。

注意:如果戶口上的人員因各種原因都不在了,比如老人沒有孩子,老人離世後,老人名下的土地將會被村集體收回,作為機動地使用!

農村新增人口,該如何獲得土地?

新增農民想要獲得土地,最重要的就是要村裡有地,如果村裡都沒有土地的話,那不管是什麼關係都獲取不了土地的。

1、承包農民交出的土地可分配給新增人口:農民自願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農民將會得到補償金,村裡就可以將農民的土地收回,有了新土地就可以將這些土地分配給新增農民了。

2、依法開墾的土地可分配給新增人口:農村有不少山地,沙灘地,可以向村集體申請,依法拿到土地證的話就是自己所有了。

3、一般的自然村都會有一些預留地,還有一些是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想要這些土地,那就必須要村裡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行!


愛農幫

根據你問題中的描述,能不能要求村集體收回該農戶的土地還得看該農戶的戶口上是否已經沒有了其他人,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如果該農戶戶口上的其他成員已經過世或者像你說的其子女均已將戶口遷出,那麼根據承包法,其承包地發包方是可以收回另外進行分配的。

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在現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說了如果戶口遷入的未設區的城市,那麼只要土地還在耕種,沒有處於長期撂荒的狀態,那麼能不能收回還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願。而在新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還未正式實施)更是取消了這一條,直接規定了發包方不能夠以農戶進城落戶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據現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還是由於處在一個新老交替的過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來耕種,作為村集體一般是不能夠收回其土地的。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其子女私自將耕地改為魚塘,如果是沒有經過村委會和有關國土部門的審批,是屬於違規操作,其他村民是可以舉報的,但是結果最多是“退塘還耕”並處以罰款,罰款多少要看是一般農田,還是國家認證了的基本農田,當然還要看其面積,佔用5畝以上基本農田、或10畝以上一般農田就屬於犯法了,會面臨刑事拘留。但這會不會影響其對承包地的承包權,發包方能不能收回還得看當地政策了。

其實國家在農村土地這一塊主要是“維穩”,在一定程度上,對於沒有分到土地的人來說確實有失公平,你們可以跟發包方說出你們的想法,並申請分地,像這種情況(戶口不在本村,在城市),雖然國家法律不允許強制收回土地,但是在政策上國家是鼓勵發包方通過有償退出承包地的方式和承包戶溝通,然後收回土地的。這一點在新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確提及。


土地論壇

點擊右上方紅色字體,關注:農愛邦,瞭解農村熱點資訊!

據瞭解,國家為了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土地法》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就以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生不加,死不除“。並且把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都確權給了農戶。農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如若集體徵地,應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青苗損失。

此外,你不要單單看表面,人死了還擁有土地。在農村侵佔耕地,私自建房的大有人在,這些承包土地將來向誰要去?他們沒有土地村集體要不要重新給他們土地?要是他們也像你一樣想死人的這份土地,那麼他們不就白佔了嗎?


農愛邦

這個應該是不可以的,反正像我們這邊的農村不管是土地還是個人工資方面,只要人生病死亡之後,我們這邊就會有專門的人員來進行死亡證明然後回將工資,養老保險那些都全部停下來,但是我們這裡對於死亡的看人來說還有一個比較優惠的政策就是會給死亡的老人的家庭給一些補助資金但是這個補助資金都是給那些本身是職工而且具有養老保險的人才有資格擁有的,所以你之前說的能否要求農村收回死亡人員的土地再分配,如果是死亡人員的家庭沒有直系親屬那麼就可以收回的,但是如果有都是將土地直接給直系親屬進行繼承的,其實在現在這個時代土地不是個人所有的,基本上都是政府所有的,所以如果想收回都是可以收回的,現在像我們那裡就有一個土地徵收,然後將土地分給個人,現在看來也不知道對農民是好是壞的,但是這個分地只是將土地分給未退休的人員,對於退休人員是沒有分土地的權利的,不過這些也都是我聽說的,具體的事宜也不是很確定,但是我記得在很早以前在農村有一個死亡人員,沒有上報死亡,然後一直在接受著工資待遇,到後期被發現之後好像是接受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咱們對於這些事情還是不要投機取巧奧!


農醫生


依照國家現行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並且又在二次土地承包期內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在此基礎上延包30年,至2057年,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國家不會對農民手中的土地進行較大的調整,所以農戶個人是不可以要求村集體收回本集體死亡人員的土地的進再分配的。其原因是:



就問題所描述的情形來分析,土地原承包人死亡,其子女以是非農城鎮居民戶口,這種情況並不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全部滅失,因為我國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的,也就是說家庭其他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供有人,(以二輪土地延包期檔案中的人口基數為準),就子女是非農戶口而言,若是其子女完脫離,農業生產,其生活保障及主要經濟來源,是在城鎮工作獲得,而不是依靠農村土地獲得,那麼其接續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因此滅失,以問題描述的情形看,該子女並未脫離農業生產,依然在種植父輩的土地,依靠土地來獲取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但其在耕地中挖塘行為是破壞耕地的行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若干條件,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其子女依然有權利接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備註:農村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每個家庭有不同程度的新增減人口,迎進或出嫁,死亡人口,在此期間,農村土地也根據人口增減需要進行了土地調整。但是仍然滿足不了人多地少的缺口,以致到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村土地基本上沒有可調整的預留機動地,也就說自那時起,新增加人口基本上都是沒能分到土地的。所以這不是個案,基本上是每個農村家庭面對的問題。


神農35



你好,你提的問題在農村的確存在,且很普遍。新增人口沒有土地的不只是你一家,村村都有這個情況。然而村集體要想收回死人的承包土地,或已遷出本集體戶口的人員土地,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可以說收回就收回,說重新分承包就重新承包。因為,這不是憑個人說了算,是有巜土地承包法》規定。



國家為了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土地法》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就以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生不加,死不除“。並且把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都確權給了農戶。農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如若集體徵地,應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青苗損失。



此外,你不要單單看表面,人死了還擁有土地。在農村侵佔耕地,私自建房的大有人在,這些承包土地將來向誰要去?他們沒有土地村集體要不要重新給他們土地?要是他們也像你一樣想死人的這份土地,那麼他們不就白佔了嗎?

你不要就看這一畝三分地,人家荒寧可荒,白白送你是不可能的。其實,這是一個大問題,沒有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誰也動搖不了。


月季正紅

隨著國家土地政策的改變和實施,農村土地的性質不再像以前那麼含糊不清,而“三權分置”的政策確定了土地的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這就意味著農民的土地終於有了明確的產權,而土地產權的確立為下一步土地宅基地的入市打下了基礎,這樣的話土地的租賃、經營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保證。而以往宅基地不能抵押貸款的策略也即將終止,有了確切的產權後,農民的土地就有了升值投資的空間,土地將會讓農民越來越有錢。

而這時候大家就有一個問題,既然現在的土地已經升值了,如果村集體要回收我的土地怎麼辦?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這部分土地是不是會被回收?村集體有沒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權利?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隨著土地“三權分置”政策的實施,確權之後的土地將會隨著家庭而長期擁有承包權利,而土地也不會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現象,畢竟《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關係者,土地的承包權將會永遠隨著家庭成員而存在。也就是說即使未來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會增加,人口減少了那麼地也不會減少。

因為土地的承包權是屬於整個家庭集體所有,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條件下,整個家庭成員中任意一人的去世,並不影響土地承包權的完整性。

只要你的家庭還有後備人員,那麼村集體就不能沒收屬於你家集體的土地。而滿足土地被回收的條件,那就是整個戶口都將消亡,那麼國家本著土地不能荒廢的原則,自然會將該下的土地回收到村集體的名戶上。另一個條件就是全家的戶口都遷到了地級市以上的城市中,而只要家中的老人戶口還在農村,那就不能回收土地。

當然如果有農戶願意自願交出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的,將會對這部分土地給予一定的補貼,並協助農民落戶到城市中,而這種情況下有利於國家土地確權工作的進展,自然國家會支持這樣的做法。

但交出去的土地將無法再次擁有。當然如果你的土地因國家徵地而被徵收了,那這部分土地也會被村集體收回,但同樣的村集體會給你額外的徵地補貼。但嫁出去的女兒戶口遷出後就失去了原有土地的承包權,而這類人群的家族如果銷戶了土地也會被村集體回收。


新農村的日與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