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是否可以要求村里收回死亡人员的田再分配?

流浪狗111908955

问题:我组一人员死亡后其子女都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户囗,按巜农村土地承包法》其责任田是一种经营权非经济利益不能由其子女继承。但其儿子认为农田三十年不变:挖其一田养鱼填埋另一田种植农作物。我们未分田的本组农户是否可要求村回收其田土进行重分配?

法律的问题从来都是即简单又复杂。简单是因为我们以为有法可依,按章办事就行了;而复杂是因为,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题主提到的这个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同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收回还是不收回?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综合这些文件,在土地承包期内,其子女拥有继承权。

如果村集体需要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其土地承包到期,可直行收回。

2.对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

3.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4.承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存在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每日粮油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后,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导致农户要村回收死亡人员的田土,以及嫁出去的女儿要村回收人员的田土,却是存在很多困难问题。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的田土经过国家土地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愿意把田土丢出来的。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从女儿嫁出去当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员去世当天之日起,村委会有权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的使用权,活着的人员不再继续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的土地使用权。虽说国家实行了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无,成了废墟,没有利用价值怎么办(停止使用权)?国家可以对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适当给予 ̄定的赔偿补足,让活着的人员不在为此事产生纠分现象。



另 ̄方面,农户新增的人员(儿媳,婴儿),没有田土短时间可以接受。但等十年,八年没有田土怎么办?国家肯定要解决农户有田土确权的措施,唯 ̄的办法就是要村集体征收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再重新分配给农户新增的人员。

文章的描述更应该要村征收死亡人员的田土。因为描述中说明,子女是城镇户口,没有农村土地确权证。虽说你按照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但人走了(死亡),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赔偿,理所当然的丢出田土,让新增人员的农户享受有田土的土地确权力。


董永根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分配一直遵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此就算农户家里有新生儿降临,也无法获得土地,相反地,如果家中有人去世,他名下的土地会依旧存在,村集体无权收回。


那么去世农民的土地在面临即将到来的土地确权该怎么办?政府给确权吗?

可以确权: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都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这块无主的土地又该确权在谁的名下呢?

由其家庭成员协商确定户主或者代表人,然后对家庭成员还要全部登记。

注意:如果户口上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都不在了,比如老人没有孩子,老人离世后,老人名下的土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作为机动地使用!

农村新增人口,该如何获得土地?

新增农民想要获得土地,最重要的就是要村里有地,如果村里都没有土地的话,那不管是什么关系都获取不了土地的。

1、承包农民交出的土地可分配给新增人口: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农民将会得到补偿金,村里就可以将农民的土地收回,有了新土地就可以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新增农民了。

2、依法开垦的土地可分配给新增人口:农村有不少山地,沙滩地,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依法拿到土地证的话就是自己所有了。

3、一般的自然村都会有一些预留地,还有一些是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想要这些土地,那就必须要村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行!


爱农帮

根据你问题中的描述,能不能要求村集体收回该农户的土地还得看该农户的户口上是否已经没有了其他人,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如果该农户户口上的其他成员已经过世或者像你说的其子女均已将户口迁出,那么根据承包法,其承包地发包方是可以收回另外进行分配的。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说了如果户口迁入的未设区的城市,那么只要土地还在耕种,没有处于长期撂荒的状态,那么能不能收回还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愿。而在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还未正式实施)更是取消了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发包方不能够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据现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还是由于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来耕种,作为村集体一般是不能够收回其土地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其子女私自将耕地改为鱼塘,如果是没有经过村委会和有关国土部门的审批,是属于违规操作,其他村民是可以举报的,但是结果最多是“退塘还耕”并处以罚款,罚款多少要看是一般农田,还是国家认证了的基本农田,当然还要看其面积,占用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一般农田就属于犯法了,会面临刑事拘留。但这会不会影响其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发包方能不能收回还得看当地政策了。

其实国家在农村土地这一块主要是“维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没有分到土地的人来说确实有失公平,你们可以跟发包方说出你们的想法,并申请分地,像这种情况(户口不在本村,在城市),虽然国家法律不允许强制收回土地,但是在政策上国家是鼓励发包方通过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方式和承包户沟通,然后收回土地的。这一点在新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确提及。


土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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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土地法》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就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并且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都确权给了农户。农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如若集体征地,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青苗损失。

此外,你不要单单看表面,人死了还拥有土地。在农村侵占耕地,私自建房的大有人在,这些承包土地将来向谁要去?他们没有土地村集体要不要重新给他们土地?要是他们也像你一样想死人的这份土地,那么他们不就白占了吗?


农爱邦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反正像我们这边的农村不管是土地还是个人工资方面,只要人生病死亡之后,我们这边就会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死亡证明然后回将工资,养老保险那些都全部停下来,但是我们这里对于死亡的看人来说还有一个比较优惠的政策就是会给死亡的老人的家庭给一些补助资金但是这个补助资金都是给那些本身是职工而且具有养老保险的人才有资格拥有的,所以你之前说的能否要求农村收回死亡人员的土地再分配,如果是死亡人员的家庭没有直系亲属那么就可以收回的,但是如果有都是将土地直接给直系亲属进行继承的,其实在现在这个时代土地不是个人所有的,基本上都是政府所有的,所以如果想收回都是可以收回的,现在像我们那里就有一个土地征收,然后将土地分给个人,现在看来也不知道对农民是好是坏的,但是这个分地只是将土地分给未退休的人员,对于退休人员是没有分土地的权利的,不过这些也都是我听说的,具体的事宜也不是很确定,但是我记得在很早以前在农村有一个死亡人员,没有上报死亡,然后一直在接受着工资待遇,到后期被发现之后好像是接受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咱们对于这些事情还是不要投机取巧奥!


农医生


依照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又在二次土地承包期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此基础上延包30年,至2057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国家不会对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较大的调整,所以农户个人是不可以要求村集体收回本集体死亡人员的土地的进再分配的。其原因是:



就问题所描述的情形来分析,土地原承包人死亡,其子女以是非农城镇居民户口,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全部灭失,因为我国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的,也就是说家庭其他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有人,(以二轮土地延包期档案中的人口基数为准),就子女是非农户口而言,若是其子女完脱离,农业生产,其生活保障及主要经济来源,是在城镇工作获得,而不是依靠农村土地获得,那么其接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此灭失,以问题描述的情形看,该子女并未脱离农业生产,依然在种植父辈的土地,依靠土地来获取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其在耕地中挖塘行为是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若干条件,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其子女依然有权利接续土地承包经营权。



备注:农村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每个家庭有不同程度的新增减人口,迎进或出嫁,死亡人口,在此期间,农村土地也根据人口增减需要进行了土地调整。但是仍然满足不了人多地少的缺口,以致到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可调整的预留机动地,也就说自那时起,新增加人口基本上都是没能分到土地的。所以这不是个案,基本上是每个农村家庭面对的问题。


神农35



你好,你提的问题在农村的确存在,且很普遍。新增人口没有土地的不只是你一家,村村都有这个情况。然而村集体要想收回死人的承包土地,或已迁出本集体户口的人员土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可以说收回就收回,说重新分承包就重新承包。因为,这不是凭个人说了算,是有巜土地承包法》规定。



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土地法》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就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并且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都确权给了农户。农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如若集体征地,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青苗损失。



此外,你不要单单看表面,人死了还拥有土地。在农村侵占耕地,私自建房的大有人在,这些承包土地将来向谁要去?他们没有土地村集体要不要重新给他们土地?要是他们也像你一样想死人的这份土地,那么他们不就白占了吗?

你不要就看这一亩三分地,人家荒宁可荒,白白送你是不可能的。其实,这是一个大问题,没有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谁也动摇不了。


月季正红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实施,农村土地的性质不再像以前那么含糊不清,而“三权分置”的政策确定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终于有了明确的产权,而土地产权的确立为下一步土地宅基地的入市打下了基础,这样的话土地的租赁、经营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保证。而以往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的策略也即将终止,有了确切的产权后,农民的土地就有了升值投资的空间,土地将会让农民越来越有钱。

而这时候大家就有一个问题,既然现在的土地已经升值了,如果村集体要回收我的土地怎么办?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这部分土地是不是会被回收?村集体有没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权利?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随着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确权之后的土地将会随着家庭而长期拥有承包权利,而土地也不会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现象,毕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关系者,土地的承包权将会永远随着家庭成员而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未来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会增加,人口减少了那么地也不会减少。

因为土地的承包权是属于整个家庭集体所有,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条件下,整个家庭成员中任意一人的去世,并不影响土地承包权的完整性。

只要你的家庭还有后备人员,那么村集体就不能没收属于你家集体的土地。而满足土地被回收的条件,那就是整个户口都将消亡,那么国家本着土地不能荒废的原则,自然会将该下的土地回收到村集体的名户上。另一个条件就是全家的户口都迁到了地级市以上的城市中,而只要家中的老人户口还在农村,那就不能回收土地。

当然如果有农户愿意自愿交出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的,将会对这部分土地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协助农民落户到城市中,而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国家土地确权工作的进展,自然国家会支持这样的做法。

但交出去的土地将无法再次拥有。当然如果你的土地因国家征地而被征收了,那这部分土地也会被村集体收回,但同样的村集体会给你额外的征地补贴。但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迁出后就失去了原有土地的承包权,而这类人群的家族如果销户了土地也会被村集体回收。


新农村的日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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