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引誘借款,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第五愛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此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集資,應當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具體分析。如符合以下條件的,則應當定性為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按照國務院247號令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又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准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這裡,“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風生塵

1.很多非法集資都是以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但是不是說只要是高息引誘借款就一定會構成非法集資。

2.符合這四個條件,就極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合法主體資格,公開方式宣傳,針對不特定對象,保本付息承諾。如果還有非法佔有目的和欺詐手段,就涉嫌集資詐騙罪。

3.上面說的特點,如果只有保本付息承諾符合,就不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甚至不會涉嫌犯罪。比如說沒有公開宣傳,只是向親友同事借款,那就是普通的民間借貸,利息再高也沒用。如果借款都能及時歸還,且基本用於生產經營,那就可以不予處罰或緩刑。

4.另外,民間借貸如果涉嫌非法集資,借貸合同是否必然無效?不是。實務中有的法院會認為無效,但是越來越多的司法界主流觀點認為,在此類借貸合同糾紛中,一般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是借款人一方,投資人經常處於不知情的情況,認定合同無效並不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並且認定合同無效反而有利於犯罪的借款人,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但是,在實務中,此類民事糾紛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如果發現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一般會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讓出借人投資人走刑事清退程序,一般是退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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