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清晨,江蘇省揚中法院執行人員開展了一次突擊執行行動,幫助申請執行人上門討債。
早上6點,揚中市人民法院參與突擊行動的執行人員集結完畢,20多人兵分兩路,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債務問題。執行人員來到西來村宦某家中的時候,他還沒有起床。
在這次突擊行動中,他迫於執行人員的壓力,答應當場還錢。
拿到借款後,債權人喜極而泣,“感謝法院,像這種小額借貸,人與人之間的借貸,靠法院才能把這件事了結。”
債主慶幸自己沒有因為金額少而選擇不起訴,但在現實中,卻很少有人有像這位債主一樣的“覺悟”。欠款金額少、“老賴”失蹤不見了、欠錢人名下沒財產,都能成為他們不起訴的理由。
在這裡小編要告訴有同樣想法的人:再這樣想你一毛錢都拿不到!
欠款金額少?老賴玩失蹤?
這些不該成為不起訴的理由
債權人因各種原因貽誤最佳起訴時間,導致債權人跪求式催債無果,等到下定決心準備起訴時往往會發現債務人或已人去樓空或名下沒有財產。
那麼這個時候,還要繼續起訴嗎?
答案是肯定的,必須起訴!而且是越快越好!
01
通過起訴,查明債務人財產情況,讓債務人無處遁形
向法院起訴之前,當事人很難準確瞭解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情況。也許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知難而退故意放出“沒有財產”的煙霧彈,或是債務人隱匿財產並非真正沒有財產。
房產、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信息在起訴後,律師可持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協查函或承辦法官所開具的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查詢。
有些尚未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可能還需在執行階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債務人裝窮的表象所欺騙。
02
確定債權
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債務人是可以提出抗辯和異議的。
經濟往來中,很多債權人都沒有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有效證據。時間久遠,便失去收集、補充證據的最佳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以確定,造成自己損失。
03
避免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欠款人催討欠款,訴訟時效屆滿後,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打證據,債權人即使曾經口頭或其他方式向債務人催討過欠款,但如果沒有就此固定證據,債務人以過訴訟時效為抗辯,則債權人仍承擔敗訴風險。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一再推諉,拒不還款,應及時提起訴訟。
04
最少成本爭取最大利益
如果債權人勝訴,人民法院在結案後便會向債權人退回其起訴時預交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如果是部分勝訴,則按判決所支持金額退回相應費用。
相對較低的訴訟成本,債權人卻可以得到較為豐厚的利息收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款,債權人可以自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
更重要的是法院判決一般都會確定一個帶懲罰性的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即債務人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支付金錢,則需支付雙倍利息,直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
05
法院逐漸堅強有力的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被動或主動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進行網上查控,個別地方法院查控體系覆蓋的查控範圍更廣,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業銀行等尚未完成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與公安、鐵路、民航、銀行、工商、騰訊、芝麻信用、支付寶等部門單位合作,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網絡等各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對被執行人形成高壓態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截止到2016年5月10日,已有10%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懾於聯合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06
就算現在沒有財產不等於以後沒有財產,人死也未必債爛
即使律師、法院窮盡一切合法手段,債務人目前確實沒有財產,也不能說明以後沒有財產。
山不轉水轉,不能確定債務人以後沒有東山再起的時候。
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並進入執行階段的債務是跟隨債務人一輩子的,一經發現債務人財產便可隨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平臺上總是有很多用戶在留言中說道:對方欠錢不還,總是以沒錢推脫,金額雖然小但也不想這麼算了,該怎麼辦?
對於這種情況我們都建議:首先就是要起訴!畢竟是否有財產不是對方說沒有就沒有的,有沒有法院一查就知道。第二就是曝光!曝光後除了對方失信行為會被大家所知,還將限制對方在相應平臺上進行借貸,從生活各處對“老賴”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