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售货”真的合法吗,直播“搔首弄姿”真的合法吗


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直播火了。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的,我还真不知道,从我开始关注的时候,已经开始火了。尤其是此次疫情影响,都不出家门,都在做直播。而且入门简单,基本零投资,说不定就能一夜成名。

我个人还真不讨厌短视频,或者直播。因为这个东西基本偏向平民化,而且在闲暇之余记录一下自己的生活片段,有的还可以讲一些小知识,小常识,传递正能量,播出一些娱乐节目,或者获取一些新闻头条,......。

其实搞直播的或者拍短视频的人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想“火”,而且一旦火了,后面接踵而来的就是经济利益。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人确实因为“喜欢”。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喜欢,还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都是生存需要嘛!但是,无论出于什么因素,都要守住底线,不要忘了法律约束生活。


有些人看到这,可能会说,搞个直播,拍个短视频怎么还涉及法律了。下面我们就简单的分析一下!

首先,说说直播带货,直播卖货的人群。你们办理经营许可了吗?你们依法纳税了吗?你们的产品经过质检了吗?你们的产品办理正常的通关手续了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行为就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就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证照经营。

有人可能会说,我们的税已经被平台扣掉了。平台有什么权利收税,扣税?它们交的永远是它们获利部分的税费,与你们直播者有什么关系?

......。

其次,再说说暴露视频,暴露直播。有些人想火,却火不起来,怎么办?就得想办法,想什么办法?本来就没有一技之长,无所事事,甚至是先天丑陋,就这条件怎么火?

当然有办法,丑不怕,我有美颜。然后就是开脱,脱光自然是不敢(也有冒险者),那就尽可能的脱。脱到什么程度呢?其实,有些直播,小视频的女性着装,也只有自己家爷们可以看,但是为了火,她就让大家观瞻。

脱了还不行,还要搔首弄姿,然后“哥哥,弟弟”“家里没有陪”“男人不在家”“想嫁人”......。以此方式要你关注,让你刷礼物。当然,部分傻老爷们愿意,咱们暂且不提,有些人居然开始骗孩子,良心何在?这些年,这样的案例还少吗?

就这个问题,本人曾经接触过几个女性直播的,这些人有些是大学讲师,教授。她们直言不讳的说,如果你直播专业知识,根本没人看,除非你足够精彩,如果夏天你穿的少直播,点赞就是一大堆,完全有“逼良为娼”之势。

在说说那些大把大把给主播刷礼物的人群,如果你是土豪可以忽略,但是如果你连自己的妻儿都无法满足的前提下去“刷”,你是咋想的?羞愧不?

文章写到这,我有些生气了。但是,我可以明确的告诉那些没有底线的直播者们,要有羞耻感,要有法律意识。如果不能火,就找个营生好好过日子吧,不是什么都适合你。


同时,我国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明确的提到什么该播,什么不该播,现在疫情没时间收拾你,要自重呀。

下面我截取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小结:视频,直播虽然火爆,但是不一定适合你,心态要摆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