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幹了11年但籤的是無固定期合同,現在單位不想簽約了,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

利茹726


和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今單位又想解約你所得到的賠償金應該是22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外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原因如下:

首先說你得到的應該是經濟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這兩者差距在法律意義上的差距很大。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要符合法定的14中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這十四種法定情形的合同解約,就是違法解除,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企業是需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賠償金的。也就是說,你不同意企業方的解除行為,並且企業方並沒有任何你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說企業沒有發生經營性困難,如果企業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是屬於違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同時題主需要明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企業說解除就能解除的,如果不經過你本人同意,企業方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一條是強行解除給你賠償,即支付給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經濟賠償金,(當然賠償金的前提是你願意接受)如果你不願意接受的話,企業的第二條路就只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其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在企業工作了11年,如果你同意解除合同,那麼企業方必須按照規定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最後就是代通知金問題了,如果企業方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那麼就必須支付代通知金,標準等同於你的月度工資標準。

至於失業保險按照法律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了你客觀事實上的失業,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你只要拿著企業方給你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去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失業保險就可以。

綜上所述你在企業工作滿11年,企業方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你不同意,企業方就需要支付給你22個月的工資以及代通知金(視情況而定)。

對此類問題建議以下幾個方面,供各位網友參考:

1)遇到這類問題,首先不要輕易地簽署任何文件,更不要輕信企業方的HR所有的說詞,其次是想盡辦法蒐集能夠證明你和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一切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作牌,出入證等。

2)不要妥協答應任何企業方提出的條件,你只回答一句話就可以,一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就可以,其他的不要多說,盡最大的可能性來獲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3)如果企業方違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一定要蒐集到相關證據,例如停發你的工資,或者更換密碼門致使你不能正常上下班等行為,一定要拍照。

4)帶著相關的證據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和仲裁委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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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謝謝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題主在單位工作了11年,現在就已經籤的是無固定期間合同,現在單位不想簽約了,問自己能夠拿到什麼補償?

首先,我得恭喜題主哈,遇到這樣的情況雖說不是你的本意,但還是不錯的,因為你可以得到一筆不小的額外收入。


根據題主的描述,我的理解是單位想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心,那現在題主需要做的只有兩件事情。

01.千萬不要自己主動提出離職,不然這麼賠償就經你無關。

很多公司都有統一格式的“離職申請表”這類的表單,用於員工離職時自己填寫申請。請題主一定注意,你自己不屬於自己離職的範疇。

題主不能填寫這類表格,就算相關人員要求你填寫,如何如何的給你保證等,都請記得,自己不能主動去填寫這一類帶著離職、申請在一起的表格,不然就認定是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

正常操作手法是:單位有專人制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類文件,內容清楚的寫到是因為單位原因,不再繼續履行原先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現予你協議解除。同時內容還包括解除後如何給予你賠償、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支付給你等,請謹慎確認。



02.賠償金額的計算。

題主是在單位公司11年,按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相關規定,你可以向單位要求雙倍賠償金額,即22個月的賠償費用。

具體計算方式是滿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足1年滿半年按1年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計算,所以題主可以自行計算你能夠領取多少費用。

給題主的一點小建議:

一般出現這樣的情況,建議題主最好還是給公司進行友好協商處理,公司不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經營困難還是資金無法週轉,如果確實存在難處,可以協商一個大家都認同的數額就好。

如果公司確實是惡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題主也靜觀其變,做好我上面說到的事情的同時,保存好自己的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以及其實能夠證明題主工作的資料,方便自己最後主張權益。

我相信,最後無論結果如何,都能夠給題主一個小小的驚喜。

以上內容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大家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大家留言告訴我。

如果認同我的觀點,請大家【關注】我,你的關注是我持續的動力,我也會持續提供最新職場資訊。謝謝!


阿良姜


你好,員工在單位幹了11年,單位也跟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單位不想與員工簽約(這個詞用法不當,既然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就不存在籤不簽約的問題),應該是單位想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該支付員工補償。但你在問題裡面沒有明說單位是因為什麼原因不想跟員工繼續簽約的,所以最終有兩種結局,員工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補償,或者有可能拿雙倍賠償金,那就要看情況了。

如果員工是因為在工作中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單位依法不與員工繼續簽約合同,依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下單位解約合同不用支付員工任何補償,也就是說員工是沒法拿錢的。

反之,如果員工的工作沒有什麼問題,單位就是無故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應當視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應當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具體到你的問題,員工在單位幹了11年,那麼員工一次性可以拿11個月的雙倍賠償金,相當於一次性拿22個月的工資。而且這個補償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員工目前12個月應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來支付的,所以這是一筆很大的錢。員工的工資越高,拿的這筆補償就越高,估計至少八九上十萬沒問題。

如果員工有資格拿這補償,那麼一定要提前做一件事,那就是準備好各種維權的證據,做好勞動仲裁甚至打官司的準備,因為單位不可能乖乖的把這一大筆錢拿出來補償員工的,所以必須通過勞動維權才可能最終獲得應得的權益主張。


Sir聊HR


何南迴答

你好

如果單位單方面不再執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再簽約的情況,單方面違約(用人方)賠償如下:

第一種,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單方面解約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如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則需發一個月工資代替,補償標準是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賠償,如果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賠償計算,不滿半年賠償按半個月計算。按照這個標準你能獲得11個月的工資賠償(工資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收入總和的平均數計算)。此標準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第二種,如果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想單方面不再執行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2倍執行,即你可以獲得22個月的薪資補償。

需提請你注意的是:一要保護好相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門禁卡、胸卡或者工作證之類的物證;二是要去銀行打印出你離職前12個月的銀行流水(工資卡)。

賠償問題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訴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起訴。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精銳高考志願


哈哈,看到這個問題,我就想說你真的賺到了,公司不想籤你,絕對是他的損失。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公司已經跟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公司無不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賠償!

賠償標準:每滿一年,2個月的工資

賠償基數: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封頂:你的工資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12年。

綜上,正常情況下,公司是要賠付你22個月的工資的。不過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是拿不到賠償的: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情況是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只要你沒有特別嚴重的問題,一般都會得到賠償金的。


鏡子殿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保障員工工作的穩定,在公司出現需要裁員的情況,優先裁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但是在賠償方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沒有什麼不同。

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而你籤的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賠償標準應該是在公司每工作1年賠償2個月的工資,不到1年滿6個月按1年算,不到6個月按半年算。工資標準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應該是包括加班費、福利、年終獎等待遇並不是指基本工資。

注意:賠償是要納稅的,所以要用稅前工資計算。


東友律師團


在單位幹了11年籤的是無固定期合同,現在單位不想簽約了,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既然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願意簽了,也就意味著這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並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和用人單位約定終止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認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的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是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是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在用人單位幹了11年,而且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你在企業工作滿11年,可以支付11個月的標準工資。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賠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你在企業工作11年,可以獲得22個月的經濟賠償。

如果你在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你還可以按照失業保險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繳納失業保險10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24個月,當然前提條件就是要繳納了失業保險,如果你們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那麼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綜上所述,你在單位工作了11年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和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11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22個月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單位工作期間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並領取相應月數的失業保險金。


幫兄愛唱歌


1.已經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單位不想簽約了?什麼意思?已經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了,不想籤什麼約?搞不懂。

2.單位如果想與員工協商解除的,需要員工同意,按照N的標準支付補償(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單位如果想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N+1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和代通金。


大言君聊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單位不同你籤,也就是一個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理論上單位應該會給你一個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理由合理合法,那麼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合同,並賠償你11個月工資(按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合理解除你合同,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並賠償2倍工資11個月,也就是22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可以單獨付一個工資給你,代替通知。同時,你可以保留相關證據。最後,單位也可以和你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賠償金是你們雙方協商即可,建議協商金額以11個月為基準。如果單位不給任何理由,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也是2倍賠償,同時賠償過後,你還可以繼續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在單位工作。希望對你有用。


楓紙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你與你公司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何來不再簽約?是否你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請參照如下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代表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出現時,仍然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任何補償: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四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五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只有用人單位無任何理由(非法)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