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力偿还借款,房屋被强制更名,该如何维权


案例:

甲因为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0万,甲以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同时乙要求甲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又办理了经过公证的委托卖房的委托书,甲开始按月给乙支付利息,后因为资金不足,无法按约定支付利息,乙经过催要,甲仍无力给付,此时乙便将甲房屋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称,自己房屋价值300多万元,只欠100万,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房屋被债权人强制更名过户,听起来有点像黑社会的电影里的场景,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其是在民间借贷行业内屡见不鲜,那么为什么债权人要采用这么一种粗暴方式来索要债务呢。

我们先来看看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会怎么来实现债权。当债务逾期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仲裁条款的话,也可以去仲裁委员会,在拿到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后,再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将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拍卖,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常规方式操作起来时间周期较长,如要债务人下落不明,那这时间就更长了,所以债权人为了保障该笔债权的安全性,又可以简单、便捷的实现债权,

那么,他们是怎么实现强制更名的呢,一般他们会做两套手续,一套是正常抵押担保的借贷手续,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另一套是房屋买卖的手续,签订买卖合同、收到定金及房款的收据,并在公证处办理委托买卖的公证书,一旦将来债务人无法履行偿还责任时,便可以对实现债权的方式进行选择。如果房产更名有阻碍时,就采用合法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房产更名无任何阻碍,便可以无需通过繁琐诉讼程序,轻松的将债务人的房屋变为己有。

这种方式看起来很便捷,但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流押”行为,“流押”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如果您正因为无能力偿还借款,房屋又被人强制更名的话,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您想继续了解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热点,请您持续关注我们,我相信,您一定会有所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