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书写“借款”被起诉 所幸法院查明还清白

2016年,某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归还借款23万元。因原告李某仅提供被告邱某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邱某声称,二人系同村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耍。某日,二人在县城吃饭,喝酒时打赌,向李某书写借条,看李某敢不敢上法院告他,遂书写了23万的借条。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3万元,但被告否认收到此借款,原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向被告交付此借款,也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过程,且在庭审陈述中含糊不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已经交付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3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李某提供了23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李某向法院主张23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3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仅凭一张借条无法证实原告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被告,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被告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