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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雙方已簽訂購房合同,買方支付了首付款且辦理了銀行貸款手續,正準備同賣方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卻遭賣方悔約,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那麼,賣方悔約後,買方的損失應該如何認定?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賣方返還買方已付首付款,並賠償買方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
案情回顧:
賣方以未收到貸款為由拒絕過戶
2016年7月17日,楊先生與胡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胡先生將其作為產權人的某處房產出售給楊先生。27日,雙方簽訂網籤合同,約定房產轉讓價款為98萬元,且雙方應於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當日,楊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萬元。
9月23日,楊先生與某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9月27日,中介公司向胡先生髮出房屋過戶通知,要求胡先生兩日後辦理過戶手續。不料胡先生臨時悔約,稱此前合同約定,楊先生要在簽訂買賣合同60日內完成貸款審批並且銀行放款,如今他並未收到銀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不成,楊先生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賣方構成違約
判賠買方房屋差價及首付款利息等
楊先生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請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還其已付房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和房屋的增值差價損失等。
一審法院認為,楊先生按約支付了前期房款30萬元,也按期辦理了貸款手續。楊先生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約定,而貸款必須要在房屋過戶之後才由貸款銀行發放,這是應有的常識,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必須在60天內發放貸款到位、否則楊先生以現金補足的內容,故胡先生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關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胡先生返還楊先生購房首付款30萬元,且根據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係爭房屋市場估價193萬元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判定胡先生賠償楊先生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並賠償其首付款的利息損失。胡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買方獲賠房屋差價
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胡先生對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手續辦理的相關約定所持的意見,是他基於自身利益出發對於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與合同本身約定以及房屋買賣交易慣例不符,對此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基於胡先生違約的事實,根據權威機構的評估報告結論,認定房屋評估價為193萬元,並結合合同履約情況、違約過錯程度、市場房價漲跌等,判定胡先生賠償楊先生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並無不當。但由於楊先生的損失已在房屋差價賠償中獲得,故胡先生不再賠償其首付款的利息損失。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還楊先生購房首付款30萬元,並賠償楊先生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