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1.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首要基本事实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1]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了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借款合同和欠条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查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除了借款合同,常见的还有欠条。借款合同和欠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

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当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借款合同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后。借款合同对应借贷关系。

欠条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在先,欠条形成在后。欠条对应的基础关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

鉴于以上区别,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时举证借款合同和欠条来主张同一债权,则需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3.大额民间借贷中同,对于借贷内容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何为大额,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个案中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具体予以判断。

至于审查至什么程度,既要寻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要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所以是必要审查而非面面俱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德玉、高邮市振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及本院提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本案借条所反映的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主要理由是:

1.本案振阳公司出具的“借条”系张德玉据以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该“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张得玉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内容本身已经足以证明张德玉与振阳公司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根据书写习惯,“今借到”只能被理解为对借条落款日期之前及当日发生的借款的确认,而不可能被理解为对未来尚未发生的借款的确认。倍合德公司主张“今借到”系对落款日期当日及之后借款的确认,而非对该日期之前借款的确认,明显有悖常识。

2.张德玉与振阳公司均明确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借款的事实,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51.2万元,因倍合德公司上海代表处仅愿意提供人民币150万元的担保,故振阳公司出具了欠款人民币150万元的上述“借条”。如果倍合德公司对借款事实本身存在异议,则其理应在提供担保时对此提出质疑。倍合德公司上海代表处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印章且由其负责人郝凌在其上签名,应当以确认张德玉与振阳公司之间借款法律关系为前提。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倍合德公司无权对借款事实本身提出质疑。本案中,倍合德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3.振阳公司2008年的会计账簿显示:截至2008年11月6日,振阳公司共欠张德玉人民币151.2万元。其中,同年9月30日至10月间,张德玉的出借款额为人民币78.2万元。

综上,虽然在一、二审及本院提审过程中,张德玉与振阳公司对有关借款的具体时间及数额的陈述前后不一,但由于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且“借条”所反映的借款额系多笔借款汇总所得的总借款额,故不能仅以张德玉与振阳公司之间的陈述不尽一致,从而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振阳公司的原始会计账簿以及张德玉与振阳公司的相关陈述,能够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德玉与振阳公司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申诉人倍合德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否定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其关于本案主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1.《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 第1571页 观点编号672

「司法观点」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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